商家“霸王条款” 将按合同法违法行为处罚 春节期间,家住北干街道的小朱到阳朔旅行,在酒店餐厅用餐时,被餐厅服务员告知,该餐厅在春节期间只推出288元/位的套餐服务,共有A餐和B餐,必须两份起订,否则就不能在该中餐厅用餐。如果要单独用餐,必须要去酒店人均消费468元/位的西餐厅用餐。另外,萧山不少餐厅、咖啡馆也都存在类似“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 其实早在去年2月,最高法明确规定这些“霸王条款”均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去年11月1日,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共同颁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等条目,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3万元罚款。 本次《处罚办法》出台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对于格式条款的规范,总局已于2010年出台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总局51号令)。新《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51号令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同等的处罚。 今后,假如你在消费时遭遇包间设低消、拒开发票、收餐位费、拒带酒水等“霸王条款”,请勇敢站出来说“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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