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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施行

2015-03-09 11:06:36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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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材以次充好

最高可罚三万元

家住湘湖新城的孙先生在闻堰镇某建材装饰商行购买了某品牌装修板材及辅料用于新房装修。送货员第一次送货时,孙先生当面查验所送货物的品牌和数量,确认无误后进行签收装修板材。有了第一次的放心核对后,在之后的七次送货确认中,孙先生都只核对了装修材料的品类和数量,没有对材料品牌和质量进行核对。一个月后,孙先生在碎木条中发现板材霉烂,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自己订购的板材被替换为其他品牌,其中还有无任何品牌标识的板材及线条。之后,这些不知名品牌的板材陆续现大面积霉烂、空洞,孙先生的新房装修不得不停工。此次纠纷在消保委的多次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该装饰商行同意全额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的和解协议。

《处罚办法》出台后,将板材以次充好、使用材料不合格、安装不到位导致消费者面临重新装修等巨大损失的建材装饰商和家装公司,都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行为进行了约束,不得有下列两种行为:

1、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2、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对于以上两种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家在家装、房屋租赁等方面的违规行为,消费者一般都后知后觉,很多凭证会不注意保留。因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必须保留各个时期的具体证据,包括购买各项材料的发票、房屋租赁的初始价格凭证等。

原标题:《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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