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相关新闻 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
相关阅读:
- [ 03-16]去年三明市消费维权挽回经济损失360万元
- [ 03-16]南平“3·15”消费维权在行动
- [ 03-16]网购商品拆封也能退 律师解答消费维权问题
- [ 03-15]消费维权进景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