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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退一赔三” 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

2015-03-16 10:56:47 香卉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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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3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香卉辉)新消法实施满一周年,商家消费欺诈再也不能退货了事,因为“退一赔一”已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也得赔500元。让我们用三个案例来诠释:

卖过期化妆品 退款再赔500元

改6.5元蛋糕生产日期 超市赔了500元

500元干贝发霉 商家赔1500元

遇到消费欺诈,商家再也不能退货了事了,他需要承担三倍的赔偿,至少要500元。新消法让商家加大了赔偿力度,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市民消费时再也不用担心被骗了。

案例1 过期化妆品让人全过敏

去年3月份,家住集美的王女士在灌口某副食品店购买了两盒价值146元的化妆品,碰巧几个好朋友过来串门,王女士就拿出来请好朋友试试。让王女士想不到的是,王女士和几位好朋友刚擦完该化妆品不久,都感觉到皮肤发痒,还都红肿起来了。

仔细一看,原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内容为“有效期至2013年9月2日”,已经过期长达8个月之久了,居然还摆在货架上销售!王女士越想越生气,一气之下,几个人跑到销售该化妆品的副食品店,拉着商家一起到灌口工商所要求维权。

灌口工商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调查中发现,经营者已经将未售出的另外两盒该品牌化妆品下架并放入仓库。在现场,王女士还出示了该店开具的收据,商家也承认王女士的化妆品由他们店售出,但拒绝对王女士作出赔偿,只愿意退还货款。

过期化妆品“不仅让自己和朋友的健康受到损害,也让自己很没面子,商家不但不道歉,还拒绝赔偿!”王女士非常气愤,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自己和朋友医药费,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终,商家退还了货款,并加倍赔偿王女士500元。

案例2 商家篡改蛋糕生产日期

郭先生2015年1月9日在某家超市购买一份现做蛋糕,价格6.50元,其发现该商家存在篡改蛋糕生产日期的情况。蛋糕外包装贴有注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9日的标签,但该标签下面还有一张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8日的标签,遂向该商家反映,该商家同意给予退款。经高崎工商所调解,超市经营者现场支付消费者500元。

案例3 干贝没过期却已发霉变质

刘先生2015年2月初在禾祥西路某百货商业广场购买了一盒干贝,价格为500元。回到家拆开包装后,他发现干贝竟然已经发霉变质。他检查了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4日,保质期一年,并未过期。于是拨打12315,开元工商调解后,商家最终退一赔三赔偿1500元。

律师说法

新消法加大消费欺诈惩罚力度

对此,厦门市消保委律师团邱兴亮律师分析认为,近年来,我国立法上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愈来愈多,惩罚力度愈来愈大,如上述规定的“退一赔三”、《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

新消法将原来的“退一赔一”加大为“退一赔三”,最低赔偿金额500元的条款,将大大加重不肖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遏制和制裁消费欺诈行为的作用。

需要注意甄别的是,上述“退一赔三”主要适用于“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尚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如果经营者主观恶性明显(“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且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后果的欺诈行为,消法还有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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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受消法保护

导报讯 (记者香卉辉)消费者章女士于2012年底与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即将于2015年4月份交房,但其近期接到很多装修公司的骚扰电话,称其从开发商处得到其个人购房信息,询问其是否需要提供装修服务。消费者认为开发商擅自泄露其个人资料,且对其生活造成影响,现要求开发商给予合理解释并立即停止侵害。

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湖里工商所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调解后,开发商表示,经多方面核实,现无法确认该资料是由公司工作人员泄露的,今后将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现建议消费者更换手机号,为此带来的不便深表谦意。对此结果消费者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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