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记者吴冰清 实习记者宁芝
从2月26日起,华西传媒集群启动“华西3·15在阳光下消费”大型维权报道,截至3月14日,半个多月来,1200多名消费者通过四大渠道反映自己遇到的消费烦心事。经过统计,华西3·15投诉榜单出炉,房屋、电子产品成投诉“重灾区”,关于保健品的投诉也高居“黑名单”前三,而老人则是这类侵权的受害者,占了近八成。
房屋纠纷
房屋投诉占“大头” 70%为合同纠纷
“去年新交的房子,现在主钢筋露了一米在外面。”“约定2014年11月底交房,可到现在还没有交付。”“说好的赠送面积,签完合同才晓得是公摊面积,没有写入房屋产权证。”……
今年3·15期间,1200多条投诉中,有关房屋的问题依旧是投诉的“大头”,占到了31.52%。在这些投诉中,27%为房屋质量问题,70%为合同纠纷。
等了近两年,唐先生终于盼到了新房,可验房当天就让他失望了:视线没有宣传的那样开阔、小区绿化面积也没有承诺的那么大,“现在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为了享受一系列优惠,肖女士“一时冲动”付了三万元定金,之后她觉得房子不太合适想要退款时却被告知“定金”不是“订金”不能退。
唐先生和肖女士并不是个例。半个多月来,380余名市民打进热线“哭诉”当初是如何被热情的销售人员那天花乱坠的宣传给骗了。
专/家/提/醒/
白纸黑字才有法律效力
口头约定不算数
成都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陈晓晓称,该类投诉主要表现在商品房开发商(含销售商)以口头承诺或约定等方式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未将口头承诺或约定纳入合同,导致现房实际情况与购买时开发商所提供商品房信息存在不一致而引发的投诉。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呢?“一定要仔细阅读每一条条款,口头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定要将其写进合同中。”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说,合同中要写明权责和处理方式,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应该是对等的,要留意合同中是否有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问题手机
两成投诉电子产品
一半都是问题手机
手机刚买一个月,却频频出现死机和白屏的现象,唐先生网购苹果5s手机的经历有些不愉快。当他的手机被寄到苹果公司进行故障检测时,却被告知,手机因为被拆卸过,不能保修。
像唐先生一样买到“问题手机”的消费者并不少。1200多条投诉中,电子产品投诉有240多条,占20.39%,其中,手机“击败”电脑、电视,成为投诉之冠。“问题手机”主要表现为自动关机、黑屏、无法充电。手机问题多多,售后服务同样不尽如人意:万女士的手机外屏坏了,维修点却将内屏一并换了;手机三个月内坏了,因为曾在其他地方维修过,依旧不能享受三包服务……120多名消费者吐槽手机维修难、维修贵。
专/家/提/醒/
手机“自证清白”难
私自修理不享三包
为何手机投诉会成为重灾区?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肖向荣认为,虽然新消法规定了“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赋予经营者质量瑕疵举证责任,但是手机是否属于耐用商品范畴目前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消费者“自证清白”存在一定难度。
除无三包凭证外,未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以及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卸造成损坏的情况,都无法享受三包。肖向荣建议消费者,当手机出现问题后,应及时拿着相关凭证去正规维修点维修。
虚假宣传
保健品效果多夸大
八成受害者为老人
食品问题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除了食品的以次充好、过期以及卫生等问题外,保健品成了食品中的投诉热点:4000元买了乌龙养血胶囊,吃了后一直拉肚子;电视广告上推荐的染发膏,用了三盒一点效果都没有;网上买了四瓶油,说可以防止各种疾病,到货后就跟一般的油一样……
范先生的奶奶从2013年开始购买保健品,已经花了11万。“不让她买,就说我们不孝敬她。”范先生说,他的奶奶买的药都是有人专门来小区给老年人推荐的,他在网上一查发现这些药并没有许可证。
在保健品的投诉中,近80%的受害者都是老人,还有15%是爱美的女士,她们买的主要是减肥药或美容药。吃了这些“保健品”,没有效果已算幸运,还有不少人出现拉肚子或过敏等症状。
专/家/提/醒/
别信“免费赠送”
购买保健品应去正规药店
成都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庄卫兵分析,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老年人获取相关商品信息的渠道相对单一,容易轻信广告宣传。由于这些商家并无固定场所,消费者一旦发现被骗后,维权也存在一定难度。
“推销员大都是抓住了消费者的心理弱点。”庄卫兵提醒,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轻信所谓“免费讲座”、“免费赠送”、“免费体验”等,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医院、药店、商场。
3·15问
耗不过 惹不起 管不了
如何消除消费维权“三大痛”
在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三大障碍使得消费者维权可谓“难于上青天”。一是大部分消费者举证能力弱,耗不过诉讼流程。二是品牌方“阻挠”,消费者鉴定无门。三是电商助长异地交易,传统管辖权藩篱成为维权软肋。
消除维权“三大痛”,需要多方形成合力。专家指出,除消费者本身需要提升维权意愿和维权能力,更需要包括消协、法院、工商等多部门的协助,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打破属地管理的藩篱。 据新华社
3·15知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是“霸王条款”
今起7种情况将被认定为“霸王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今日实施,第十二条明确了“霸王条款”的7种具体形式。一些商家在优惠卡上打出“最终解释权由本公司所有”等内容,也许你已习以为常,但《处罚办法》明确了,它也是“霸王条款”!
7种情况包括:
1.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3.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4.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5.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6.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7.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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