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过程遭遇意外伤害 四种模式可供合法索赔
——厦门市4起意外伤害消费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2015-03-23 16:00:25 来源: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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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诉调对接机制是指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处理机制,作为专门处理诉讼纠纷的法院与其他社会纠纷处理单位相互衔接、配合,共同参与一些特定类型社会纠纷的处理,让纠纷得以及时、妥善解决。本案在引入诉调对接机制之前,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其原因在于双方对类似案件法律如何规定、法院如何处理缺乏了解。在诉调对接机制启动后,法院法律专业资源的介入使得本案的障碍引刃而解,促使双方从理性的角度重新审视各自的诉求,减少双方意见的差距与鸿沟从而达成调解,有效化解纠纷。 消费者电梯摔伤 司法确认保障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2013年12月17日接到消费者吴女士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2月17日在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购物,下电梯时因电梯有水,且没有警示标志,导致吴女士从电梯摔倒并随电梯一滑而下,瘫坐在电梯底部,左胫骨下段骨折、左外踝骨折。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派两名人员陪同吴女士送医院就诊,之后拒不予以处理。 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拨打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到该超市现场查看,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厦门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赔偿消费者5万元整。为了保证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按时履行调解协议,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于3月14日邀请湖里法院对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对双方的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等调解组织的调解下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法律效力的制度。经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后,法院可以直接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司法确认制度可以有效巩固调解组织的努力成果,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是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的有效补充。 杯子破裂导致大腿烫伤法院认定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013年9月1日中午,卢女士及另外五位同事在林女士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罗威罗欧咖啡厅用餐,期间因盛热茶水杯子的杯底从卢女士手中掉落,茶水烫在原告大腿上,导致卢女士受伤。卢女士到医院就诊,经诊断卢女士双大腿5%Ⅱ°烧伤。卢女士多次和林女士沟通赔偿未果。卢女士遂向法院起诉。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茶杯不当的情况下,结合案涉杯子破裂的形状(杯体与杯底分离)相对规则的事实,可以推定卢女士受伤非因自身原因所致,而案涉致害原因的发生亦超出了卢女士作为消费者的正常注意范围,故可排除卢女士对案涉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认定林女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思明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卢女士后续疤痕修复、护理期限、误工期限等进行鉴定。并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林女士赔偿原告卢女士医疗费941.44元、交通费100元、误工费3343.12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00元、烫伤疤痕修复费1万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17084.56元。 【律师点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进入经营者所提供的特定消费场所空间内,经营者便应当对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因未能主动实施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并由此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则商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因消费者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则可以减免经营者的安保责任。 本案法官从杯底与杯子相对规则的分离形状这一事实出发,根据经验法则推定,杯子是在接触地面前就已经发生杯底脱落,其脱落原因较为可能是杯子自身的质量问题,而非消费者的外力介入。据此认定消费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不存有过错。而作为餐馆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同时,应当提供有具备使用性能、有质量保障的餐具。若餐具本身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产生人身损害的,则显然可以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本案判决有理有据,双方当事人亦服判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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