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挖了“三大坑” 为了牟利,一些不法商家通常采用以下方式: 手法一:故意将“到期日”标示为“生产日期”。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国内一些食品经销商会从境外进口已过期食品。这些食品原包装的底部通常喷印着日期,并且原包装上会用外文标明“到期日见底部”之类的字样。进口商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用加贴的中文标签遮盖外文的“到期日见底部”字样,并在中文标签中将原喷印的到期日标为“生产日期”,以此延长保质期。 手法二:未经检验检疫而私自进口到境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每一批次的进口食品都必须由经过备案登记的国内经销商向我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入关手续,经检验检疫合格后颁发卫生证书,并加贴经过备案的中文标签,方可入境销售。而实际操作中,部分进口食品整批次未加贴中文标签,经销商也未能提供该批次产品的卫生证书。 此外,因疫情、食品安全事件等原因,质监总局可以发布公告或禁令决定停止进口从特定地区进口特定食品。而不少商家在禁令实施期间私自从境外进口违禁食品(或原材料)并出售。 手法三:未办理生产许可却擅自加工食品。对于某些裸装食品的包装(如巧克力)需申领生产许可证,但部分进口商为了更好地销售产品,进口裸装食品(含有运输包装)后,在不具备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进口食品包装或简单加工为预包装食品进行销售。“在分装过程中,分装场所的温湿度、整洁状况、污染物防控情况以及消毒设备等条件均直接影响了分装后食品食用的安全性。”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法官陈婷婷表示。 不能迷信“进口”食品 食品安全,真的是“进口”比“国产”好吗?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总结近期多起判决案件,提醒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不能迷信“进口”。 “有的进口食品成分超出我国法律规定上限。”陈婷婷介绍说,对于食品中的某些成分,外国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其添加含量或可添加食品的范围。然而,因国外对于上述成分用量与适用范围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应规定存在差异,进口商对我国的规定又缺乏了解,致使部分进口食品某些成分严重超标。 此外,一些含有不明成分的进口食品也堂而皇之地在市场中销售。据了解,某些进口食品含有国内不常见的物质,甚至国内缺乏相应的译名。根据相关国标规定,若该成分属于国内未经批准使用的成分,进口商需向卫生部门申请该成分为“新资源食品”,经卫生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添加使用。实践中,进口商并未办理相应手续,为加贴中文标签所需,将“不明物质”随意翻译成中文名称,致使食品添加剂名单中找不到该种物质,从而增加了食品安全的风险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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