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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实录

2015-09-07 09:40: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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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刚才几位嘉宾从各自的角度谈了对于企业诚信的理解,从社会环境来看,不少企业重利忘义,缺乏诚信,是因为受到市场激烈竞争的影响。那么各位觉得企业应该如何在保证诚信的同时来保障自己企业的利益呢?

黄海荣:产品质量是企业的根本,是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源泉。没有质量就没有诚信可言。出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就要受到处罚,就要付出代价,就要连原来得到的利益都吐出来。只有保证质量安全,才能保证企业长久的受益。

康建国:我认为利跟义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失去了义的利是一时之利,企业最终也会被消费者抛弃。

刘景舒:企业不能见利忘义。企业应该利用自身的优势来发展企业,坚持诚信经营这种理念来做大做强企业。

苏俊斌:对,我也认为利和义这二者是不矛盾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可以舍义而取利了。在传统文化,在我们古人的智慧里面,就已经对个问题看得非常清楚。比如,《易经》里面它对“利”是这么说的,“利者,义之和也”。所谓利益就是好处、利润,好处、利润这些东西的获得,其有效途径是要通过道德,道义上的利才能够获取,才能够守住。所以,义和利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不矛盾的。在西方也同样如此,市场经济之父、英国的亚当斯密写过很有名的《国富论》,但是他在写《国富论》之前,他写了《道德情操论》,他要论证的是每一个个体都有同情他人的一面,同时他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这两个方面都是基于人的本心,就是说每个个体都有追求自利的这个动机,并且服务于这个动机去理性付出实践,他在客观上可以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利他。反过来说,每一个个体利他、同情他人的这些发自内心并且付出理性行动,最后产生的结果是对他自己是最有利的。西方有一个很著名的学者、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弗里德曼曾经说过,通过《道德情操论》我们看到利他才是最问心无愧的利己。义和利之间既然不矛盾,那么我们需要检讨的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使得利和义站到了对立面,这是我们作为监管者、作为教育者需要去反思和推动改良的地方。

主持人:我们刚刚就企业关于质量和利益之间的关系,四位谈了各自的看法。其实在食品安全这个问题上,不仅靠企业做起,我们监管部门也很重要。食品种类繁多,涉及范围比较广,所以监管起来可能比较困难。我们想问一下黄处长,我们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这个方面有没有一些新的举措?

黄海荣:《食品安全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4月修订通过,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个是突出民事赔偿,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如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6种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这个是行政处罚力度是非常大的。三是细化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认定并加重处分,即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人员也要负责任。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违法,且构成犯罪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制度将对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下一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积极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加强对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力度,要做到不但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知道,普通百姓也要知道。二是严格按照我们习总书记提出的食品安全“四严”的要求,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三是按照近期出台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食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公开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纪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投诉举报信息等,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四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建立平台,让消费者还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共同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共同营造守信、诚信的环境,把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曝光在阳光下,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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