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专题> 党群> 崇德向善 诚信福建 > 正文

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 治标?治本?

2015-12-07 08:36:29 黄菁莹 林健华 梁鋆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近日,教育部官方微信“微言教育”公布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订对照表,并就此向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部属高校征求意见。在拟修订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将诚信教育写入管理规定,并提出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有网友点赞支持规定出台,认为“人无信不立”,这是夯实诚信基础;也有人指出,还要出台相应的细则,落实诚信需配套评价体系。还有网友持不同声音,认为仅因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就开除学籍,处罚过于严厉。近日,记者走访省内各大高校,听听学生和老师的看法。

学生:六成受访者表示支持

日前,记者在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内对200余名学生开展以“大学生诚信等问题”的网络问卷调查,65.6%的受访者感觉当前大学生作弊、论文抄袭等失信现象普遍,61.3%受访者表示,支持教育部出台前述规定,大学生失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韦敏是支持新规的受访学生之一。她认为,大学生应该建立诚信档案,现在大学校园内,考试作弊、论文抄袭等现象甚为严重,新规具有教育、警醒的作用。

卓建番是华侨大学大四学生。“亲眼看见一些同学作弊成瘾,并且拿到奖学金,而一些努力学习不作弊的同学,却屡次与奖学金失之交臂。”他个人倾向于支持对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给以开除学籍处分。“严谨治学,诚信求学,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学术负责。”他说。

采访中,也不乏反对之声。“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才考上了大学,因考试作弊就被开除,未免太苛刻。”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外语系大三学生詹云卿如是说。

记者注意到,不止这次的修订案提到对失信学生可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2006年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也明确提到,“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