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委会工作规则征求修改意见
2016-01-18 09:01:34 来源:省安委办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贵州省安委办关于征求《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委办: 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我办起草了《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建议,请认真研究,并于2月15日下午16: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 2015年2月15日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工作制度,明确省安委会及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主要职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135号),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省安委会是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安委会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调整变更, 须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的调整变更,报省安委办备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 (二)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工作措施。 (三)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四)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长期规划,部署全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六)研究提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委办批复。 (七)协调有关方面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 (八)完成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省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二)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点工作措施。 (三)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计划,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五)研究提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工作任务建议,对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六)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统计数据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七)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开展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八)省安委办按季度向省委组织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九)参与省有关部门在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支撑、综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产的工作研究。 (十)负责协调组织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及公文制度 第六条 省安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以及联络员会议等。省安委会主任每年不定期主持召开全体会议,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省安委会副主任不定期主持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省安委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召集其他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省安委会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协调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除工作;研究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考核奖惩;讨论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有典型性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第八条 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委办组织召开,省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省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省安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研究协调省安委会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意见,讨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有关筹备工作等。 第九条 省安委办负责省安委会会议的筹备工作,搜集整理会议议题,制定年度会议计划。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省安委办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省安委办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由省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以审阅件报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印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省安委办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的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等公文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省安委办文件由省安委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四章 新任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第十二条 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同志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调整后,属地安委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安委会报告,并抄送省安委办。 第十三条 省安委会副主任或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与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新任分管负责同志谈话;省安委办主任或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与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新任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第十四条 谈话采用集中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围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推进依法治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地区隐患治理和专项整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方法和要求等。 第五章 督促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 以省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由省安委办组织,省安委会成员和省安委办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项督查由省安委办或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对于省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省安委办要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调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十八条 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备案,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呈报省政府同意后,列为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省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 第十九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规定,对未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各级政府或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六章 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条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考核。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省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年初,省安委办组织制定新一年度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报经省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省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与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签订。 第二十二条 按照每年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由省安委办组织对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安委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实施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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