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2-15 08:58:50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闽安委〔2014〕1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央属、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福建省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省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工贸行业全面调查排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97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2014〕10号)的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全省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集中开展大检查、大治理,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依法取缔淘汰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停产整顿一批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单位,改造提升一批安全生产管理落后的企业,努力防范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包括煤粉、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粉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 (一)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一律依法取缔 1.必须设置独立厂房,且厂房不得设置在居民区内; 2.相关证照齐全。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要立即停产撤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1.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危房或违章建筑内;厂房应为单层建筑,屋顶应采用轻型结构,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如厂房为多层建筑的结构,则应采用框架结构,并保证其有足够面积的泄爆口在爆炸时能有效进行泄爆;生产场所应当有两个以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疏散门向外开启,通道确保畅通;生产线布置和操作人员分布必须满足安全距离的规定。 2.存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的电机、闸刀、配电柜、电线电缆等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 3.应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收尘系统,确保足够的吸尘能力。收尘器必须设置在作业车间外,并设有粉尘浓度、火花、温度等监测装置和泄爆装置、防雨措施。回收的铝镁粉尘应当储存在独立干燥的堆放场所。 4.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5.建立严格的清洁制度,对所有可能积累粉尘的生产车间和贮存室,每班都应及时清扫,清扫过程应采取个人防护和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在贮存能自燃的散装铝镁粉料时,应采取防水防雨措施,并对粉料温度进行连续监测。当发现温度升高或气体析出时,必须采取使粉料冷却的措施。 6.在铝镁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且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三)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其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撤人,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产 1.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严格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标准规定要求执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企业,要立即整改。 2.严格作业审批制度,生产场所严禁各类明火;需要在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制定作业方案,并报企业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业。 3.生产场所应当采用防爆设备与防碰撞火花作业工具。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必须采取防止静电积累及静电火花措施。 4.保持作业场所清洁,每班都应及时清扫,不得有洒落粉尘聚集。清扫过程应采取个人防护和防止二次扬尘的措施,严禁采用正压气体吹扫。 5.企业应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除尘,保证收尘系统安全可靠运转。收尘系统一旦停运,必须随即停止相关生产作业。 6.在粉尘爆炸危险区生产作业的人员,应穿着防静电且阻燃材质的工作帽和衣裤。 三、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组织培训(8月至9月底) 1.各地要立即对辖区内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进行一次彻底、全面的排查摸底,从源头上摸清存在粉尘防爆危险企业的基本情况,在8月22日前完成排查摸底,并建立基础台账。 2.各地要迅速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组织监管人员,深入企业大力宣传、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专项整治。 3.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举办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属地所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培训班,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此次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 (二)自查自改,督促整改(8月至11月) 1.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各类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立即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改,认真辨识粉尘燃爆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安全投入,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通风除尘等措施,及时彻底清理作业场所产生的粉尘,加强粉尘监测、检测,加快推进机械化、信息化改装,防止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要将执行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各地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相关专家,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处罚一批、停产一批、取缔一批典型非法违法企业。将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并在各类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全面总结,组织“回头看”(12月份) 各地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过程中好的做法,形成粉尘防爆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认真治理隐患,巩固专项整治的成效。省政府安委会将结合201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省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经信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国资委、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质监局、供销社、消防总队、烟草专卖局和福建煤监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等有关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相关企业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为各地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工作联络员。各地要立即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督导检查,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企业数量多的情况,组织经信、农业、林业、商贸、国资、安监、食品药品监管、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粮食、供销、工商、质监、消防、煤管、电力安全监管、烟草等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各级有关部门要强化本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要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特点,加强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督促企业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强化员工安全培训,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员工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违规违章行为作为“六打六治”的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结合;与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与企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相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督促引导企业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培训教育、员工劳动保护等重点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执行“一案双查”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企业抓好粉尘防爆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要迅速将此次专项整治要求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并督促指导企业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治工作防范煤尘爆炸事故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装〔2014〕85号)的工作部署,做好本地区煤矿企业、选煤厂的煤尘防爆等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牵头部门工作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基础台账,于8月22日前报送省安办;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2),于12月31日前报至省安办,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8月22日前报至省安办(联系人:尤志桂、郑航晓,电话0591-87557075,传真:87511194,邮箱:fjsajj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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