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的政策解读
2016-02-17 09:02:04 来源:省安监局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
近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机制》([2015]号,以下简称《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了解政策,进一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现对政策出台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政策亮点进行解读。 一、《工作机制》的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2009年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出台了《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闽委发[2014]25号),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切实保障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有效落实,省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就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进行了广泛调研,并充分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办的意见建议,研究起草了符合我省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并经省政府安委会同意印发执行。 二、《工作机制》的主要内容 《工作机制》立足于《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在各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的归纳,细化、总结出了7个方面工作机制,23项制度措施。 一是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机制。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单列考核单位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逐级分解下达指标,并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开展半年跟踪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实绩考核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重要评价内容之一。 二是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安全生产季度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相关问题。 三是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机制。实行“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规定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来解决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托建立的全省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是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规定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述职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各级政府安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并由安委会进行点评通报。 五是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跟踪落实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向本级政府安办的报告事项,各级政府安办每季度的通报内容与通报情况的报告、抄告部门及制度,省政府安办的警示通报的具体情形,约谈制度的具体情形和对象以及书面检查报告的具体情况与要求。 六是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严格界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明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挂牌督办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分级管理与提级督办作出了具体要求。 七是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机制。规定各级效能、文明、综合等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考核考评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了省级层面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四种具体情况,对达到“一票否决”情况的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机制》的主要亮点 一是进一步加强了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突出党政同责齐抓共管。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委负总责,政府全面负责的规定,《工作机制》要求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问题要亲力亲为,做到亲自过问、亲自督办,并将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监管“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工作机制》要求严格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同时,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安全生产工作,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业领域涉及多部门监管执法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工作机制,增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跟踪落实。为了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顺利实施,《工作机制》总结、归纳、细化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制、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点评通报机制,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季度通报的内容与流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约谈制度的具体情形,明确了事故调查处理的等级划分与相关要求,减少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实践工作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挂牌督办机制,加强事故事前预防。《工作机制》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明确定义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和挂牌督办制度实行的原则,进一步细化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情形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的等级划分,并明确规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实行提级督办以及对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追究。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明确要求各级效能、文明、综治等相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考核考评体系,加大安全生产业绩考核权重,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作为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了省政府安委会对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的具体情形,让“一票否决”机制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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