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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环保罚款”给安全生产执法提了醒

2016-03-22 09:00:47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责任编辑:郑皓   我来说两句

2月24日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停工整改、罚款603元处罚一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和网友质疑,大部分网友认为“603元罚得太低”。从这一环保处罚案件中,也给我们安全生产执法一个提醒,要求我们在安全生产执法中要正确使用法律,科学确定执法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要合法、合理、科学。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虽然自由裁量权是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行使的权力,但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注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定要公正、合法、合理、科学。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公正、随心所欲,处罚不当,那么就不会产生法律应有的权威,引发“网友”们的质疑也在情理之中,尤其是当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时候,更是如此。

“低价罚款”等于变相放任了企业违法。603元的处罚罚款之所以会有许多网友质疑,就是因为处罚得过低、过少,没有让企业感到肉痛,起不到对企业的震慑作用。这样的低价罚款的违法成本太低,使企业宁愿选择违法接受被罚,而不愿舍得投入依法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讲,“低价罚款”就是变相放任企业违法,失去了法律的作用。603元钱的罚款,如同拿处罚当儿戏,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只有让违法企业在违法生产中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甚至是倾家荡产的代价,才能让他们吸取教训,不敢违法生产,不能违法生产、不想违法生产。

“低价罚款”对安全生产是一种警醒。“低价罚款”虽然出现在环保执法领域中,看似与安全生产执法无关。但是,它对安全生产执法来讲,是一种警示,是一种提醒。各级安监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善于“把别人的失误当成自己的失误,把别人错误当成自己的错误”,从“低价罚款”中吸取教训,努力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正确运用和使用法律,避免发生类似错误。

(孙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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