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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6-09-07 15:40:14  来源:昌都招商网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技术改造、扩大规模、改善条件,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非公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和评审年度项目,具体确定项目支持方式、分配项目资金、下达资金计划和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会同财政厅确定年度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扶持范围,组织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企业(以下简称“会员企业”)申报项目,参与年度项目评审,监督会员企业组织项目实施,并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扩大党的统一战线,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项安排,高效规范管理。

第二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西藏区内依法设立并加入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二年以上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

第七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包括特色农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

第八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优先安排特色明显的外向型、劳动密集型、科技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西藏“名、优、新、特”产品领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

第三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采用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以奖代补、互助联保担保费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偿还性资助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或互助联保担保费补贴方式予以支持。

项目已经投入建设的,可以申请以奖代补方式,以财政奖励资金偿还项目到期债务或增加企业资本积累。

第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非公经济发展资金,可选择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任一种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偿还性资助的,应提供抵押物或其他担保措施,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资助期限届满后,财政资金应当按约归还,对支持项目产生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给予项目单位一定比例的豁免优惠。

申请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及其实际贷款利率、担保额度及担保费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以奖代补的,每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互助联保是指以无产权关系、无亲属关系的中小企业为主体、以自愿参与为原则,通过3家以上企业联合担保相互为对方提供贷款连带责任,为担保组成员发放贷款的融资模式。自治区财政为申请联合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金补贴,每笔保证金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保证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非公经济发展资金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企业财务管理评估;申请支持金额低于100万元的,由地(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核查。

企业财务管理评估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财务管理评估办法》(藏财企[2012]115号)执行。财务核查主要是核查企业资产权属关系是否清晰以及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对申报企业提交的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核查意见,为评审项目提供依据。

第四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三条 申报非公经济发展资金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即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及资产负债权益等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技术工艺、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3、申报资金的额度、支持方式以及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四)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二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以奖代补的可放宽一年。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应当说明项目新增的营业收入、税收和就业人数。

(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评估报告或者本级财政局签署的财务核查意见。

(七)申请偿还性资助的,应当提供与本级财政局签订的偿还性资助协议。

(八)申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需附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企业支付利息的凭证,以及贷款担保协议。

(九)申请以奖代补的,应提供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十)其他与申请项目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于每年4月底前,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当年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支持重点、支持范围以及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各地(市)工商业联合会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本级会员单位申报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经同级财政局初审(包括财务核查)后,联合向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区直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对全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筛选、汇总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组织各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会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产业政策、财务、环保、国土、科技等领域,并建立责任档案。

第十七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支持计划,确定支持方式,并安排资金。扶持资金额度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和企业净资产的50%。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国库支付管理的规定拨付资金。拨付资金时,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偿还性资助、互助联保担保费补贴等支持方式由属地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拨付;以奖代补的项目由属地财政部门和工商业联合会验收合格后,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偿还性资助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提请属地工商业联合会及其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资金或减免偿还额度。

项目单位申请以奖代补的,项目完成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的或项目未达到申报材料计划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的,自治区财政厅不予拨付以奖代补资金或适当扣减以奖代补金额。

项目单位申请偿还性资助的,应当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偿还性资助协议,诚信履行按期还款责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为成员单位出具信用担保,并承担监管责任。

资助期限届满时,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和项目经营情况,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豁免优惠。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取得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财务处理,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第二十条关于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和专项经费补助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工商业联合会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的专项检查,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或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厅会同区工商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评审通过项目资金支持总额的3%安排工作经费,由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和财政厅共同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企字〔2012〕128号)同时废止。

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企字[2014]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结合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1、解放思想、牢记使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党的十八大赋予工商联的光荣使命与职责,以区党委、政府在全区非公大会上确定的“五放”要求为指针,解放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和《关于推进西藏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西藏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加快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做大做强,平等使用市场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断提升竞争能力,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实现“五年倍增”发展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

2、明确工作职能。各级工商联负责研究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在同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确定年度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扶持范围,组织非公经济组织(重点是会员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申报项目,参与年度项目评审,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并组织项目的验收,确保发展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发挥好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3、建立项目初审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工商联建立由会主要领导负总责,经济联络咨询处、商会秘书处、会员处、宣教处等相关业务处室为责任主体,纪检监察负责全面监督的联席会议制度。商会秘书处重点负责行业协会、商会项目的组织,会员处重点负责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审查与收集,宣教处重点负责企业文化建设项目收集,经济联络咨询处负责所有扶持项目的汇总、分类,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分管领导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工商联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评审。各地市工商联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与工作机制,负责本地市扶持项目的相关工作。

4、相对固定项目申报、评审时间。项目申报每年两次,分别为当年3月和9月。项目评审也为两次,为每年4月和10月,逾期仅受理但不组织评审。

5、进一步强化项目安排原则。结合我区非公有制发展和工商联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项目安排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项目申报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地市工商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开项目申报条件,公正、公平的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2)择优扶持、量力而行原则。坚持扶优扶强,发挥鼓励和引导作用。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以《管理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为限。

(3)优先权原则。在公平的基础上,体现支持党建工作、热心工商联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优先。

(4)特殊限定原则。项目申请单位在维护稳定、民族团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重大过失、造成重大影响、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原则上不提交项目评审。

三、明确项目申报要求

6、明晰扶持对象与范围。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是在我区依法设立并加入各级工商联二年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鉴于当前工商联会员发展不足的现状,扶持对象可不局限于必须成为工商联会员两年以上,具体操作时可适当放宽。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扶持的范围包括特色农牧业、优势矿产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包括通讯、信息、金融、物流、电子商务、教育卫生、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房地产、批发零售和中介咨询等专业服务。现代服务是相对于传统服务而言,是指适应现代人和现代城市发展需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文化含量的服务业。)等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

7、选好扶持方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用偿还性资助、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以奖代补、互助联保担保费补贴的方式安排使用。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偿还性资助或以奖代补(项目投入不超过50%或预计将要开工的新建项目可以申请以奖代补方式(2013年已完成的项目及在建项目),以财政奖励资金偿还项目到期债务或增加企业资本积累。)方式予以支持。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或互助联保担保费补贴方式予以支持。

8、遵守项目分类要求。为了方便企业申报项目,规范项目管理,申报项目可以分为: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2)服务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3)培育发展能力类项目。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支持企业形象策划与品牌建设项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上市所需证券、审计、资产评估、法律等专业服务项目。

(4)市场开拓类项目。对积极参加全国性、专业性产品展销会、项目对接会、经贸活动等对外交流合作的非公有制企业展位费、设计费、运输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9、准确提供项目申报材料。为使项目顺利通过专家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经营情况,即注册登记情况、经营范围、生产技术状况、职工人数、营业收入及资产负债权益等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即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构成和资金来源、技术工艺、项目建设进度安排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申报资金的额度、支持方式以及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涉及的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4)企业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委托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二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申请以奖代补的可放宽一年。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应当说明项目新增的营业收入、税收和就业人数。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管理评估报告或者本级财政局签署的财务核查意见(待项目评审通过后补报)。

(7)申请偿还性资助的,应当提供与本级财政局签订的偿还性资助协议(待项目评审通过后补报)。

(8)申请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的,需附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企业支付利息的凭证,以及贷款担保协议。

(9)申请以奖代补的,应提供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0)其他与申请项目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10、规范项目申报、初审工作程序。

(1)申报程序。各地市工商联和财政局对符合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申报条件的非公经济组织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本级会员单位项目再按申报时间要求上报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直属会员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财政厅进行项目申报;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申报项目必须附协会商会推荐意见后向自治区工商联和自治区财政厅申报。

(2)评审程序。自治区工商联对全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初选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产业政策、财务、环保、国土、科技等领域专家进行项目终审。终审通过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两评估、三核查”,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

四、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11、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各级工商联对评审通过项目按年度建立完整资料档案(含申报资料、初审结论、终审结论、跟踪问效情况、验收资料等),方便查询与责任审计。

12、强化监管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工商业联合会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可委托审计部门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项目单位应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的专项检查,主动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五、其他

13、明确变更责任。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自治区工商联协调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自治区工商联要督促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专项资金专户。

14、严格依法办事。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财政支持项目;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或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骗取资金的;

(2)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3)项目建设未按申报计划进行,经督促仍不改正的;

(4)截留、挪用、侵占非公经济发展资金的。

15、项目单位监测责任。各级工商联要将项目扶持单位作为当然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单位,督促其每月5日前向本级工商联报送监测报表,然后逐级上报,监测数据主要用于全区非公经济发展预测分析和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16、管理费用分配使用。自治区工商联将根据各地当年扶持项目额度下拨一定管理费用,用于进行非公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调研、组织项目申报及对项目进行检查、统计监测资料上报等的经费支出,各地市工商联必须专款专用。

17、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西藏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汇编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编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申报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申请书(封面)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法人执照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6、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7、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复印件)

8、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9、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印)

10、申请无偿资助企业,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申请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项目的企业,提供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汇总表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复印件。

11、2012年、2013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2013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3、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证书(有证企业)等复印件

14、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新产品证书、 行业专家意见等)

15、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培育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能力类项目

1、申请书(封面)

2、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法人执照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6、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7、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软、硬件投资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

8、2012年、2013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

9、2013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10、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场开拓类项目

1、申请书(封面)

2、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市场开拓类)汇总表

4、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5、区内外举办各类展销活动的相关通知

6、参加各类展销的相关依据

7、缴纳展位费、运输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清单

8、企业参展工作总结

9、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书(封面)

2、申请服务业务项目有关情况表

3、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和业务开展情况

4、法人执照、章程以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2013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6、与被服务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7、相关服务项目的费用支出凭据(复印件)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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