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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保健食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2-06-21 11:00:43 作者: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任编辑:薛莞馨   我来说两句

营养保健食品消费与人民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在中国,营养保健食品正在从选择性消费向必需性消费过渡。而当前,为数不少的不良商家,为了营销,在特定场合以“病例”“案例”的方式,对保健食品的功效进行不当宣传,有意把保健食品的作用和药品相混淆,并且把很多没有“蓝帽子”的产品说成是保健食品。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行为,6月20日,该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建某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荔城拱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1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淘宝平台经营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中旬,在其淘宝平台开设的网店销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产品页面上发布有“无糖”字样的内容。当事人所销售的“核桃黑芝麻丸”产品碳水化合物含量为每100克66.1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2011)中规定无糖产品的标准(无糖产品的标准为:碳水化合物≤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当事人广告中宣称的商品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对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开设网店销售的 “核桃黑芝麻丸”产品页面发布有“无糖”字样的内容,虚构商品的成分,欺骗及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2万元。

案例二

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羊胎素软胶囊案

2021年8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涉嫌经营标签虚假羊胎素软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开设的店销售的“羊胎素软胶囊”标签含有“【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虚假内容。顾客在当事人拼 多 多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上述产品后,当事人通过淘宝网下单购买上述产品,由淘宝卖家直接将上述产品向顾客发货,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销售单价为19.95元/瓶,实付15元/瓶。当事人未查验涉诉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羊胎素软胶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上述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2万元。

案例三

莆田市涵江区某养生会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4月1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为推广“银杏滴丸”产品,根据厂家提供的广告内容,委托一广告制作店设计制作含有“心脑血管疾病就服银杏滴丸”“银杏滴丸-拯救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银杏滴丸适用于所有需要健康的人,适应人群:高血脂症;动脉硬化症;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等等的宣传牌,并将其悬挂在其经营的会所内。经核查,该产品属于保健食品,但未在该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且保健食品“银杏滴丸”标签上标注的适宜人群为:血脂偏高者,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不符,广告“银杏滴丸适用于所有需要健康的人,适应人群:高血脂症;动脉硬化症;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高血压”等等内容存在虚假夸大成分。截止查获,制作宣传广告牌的费用共计500元。由于广告制作店无法联系,广告制作者身份无法查清。

当事人在明知被宣传产品为保健食品的情况下,仍在会所内悬挂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宣传广告牌,且未在保健食品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广告语。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含有“适用于所有需要健康的人”等等虚假内容的广告与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适宜人群明显不相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0.21万元。

案例四

莆田市某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鹿胎素胶囊案

2020年11月26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海关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系新西兰邮寄入境的保健食品,共计20瓶,均无中文标签,由当事人员工带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展。9瓶在参展期间赠送给客人,剩下11瓶当事人带回莆田公司,在有赞精选平台开设的网店上销售。2020年8月13日及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以1280元/瓶的价格将上述产品售出,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法所得14080元。当事人通过其在有赞精选开设的网店将参会样品销售时,该网店页面无任何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即并无告知消费者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当事人在经营的网店上发布“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商品页面广告含“提高身体机能,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瘦身,去皱抗衰,美白淡斑,润肤亮肌,调节内分泌,提高睡眠质量,增加肌肤弹性,减少黑眼圈,养眼护眼,养发固发,补肾抗疲劳,更年期不适,改善血液循环”等内容。该商品为保健食品,并无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调节内分泌等治疗功效,且当事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制作上述商品页面广告费用为500元。

当事人将无中文标签的“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放在网上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其销售的保健食品“MHD鹿胎素胶囊童颜丸”页面中发布有“提高身体机能,强化免疫功能,暖宫调经,燃脂瘦身,去皱抗衰,美白淡斑,润肤亮肌,调节内分泌,提高睡眠质量,增加肌肤弹性,减少黑眼圈,养眼护眼,养发固发,补肾抗疲劳,更年期不适,改善血液循环”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2万元。(来源:莆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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