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庭强行仲裁中菲南海争端于国际法无据
www.fjnet.cn 2013-04-02 10:53 丁成耀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菲律宾外交部3月25日对外宣称,由于中国拒绝回应菲单方面提出的仲裁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已于上周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笔者认为,按照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这个即将出炉的国际仲裁法庭根本就不具备设立的法律基础和条件 在接下来30天内,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庭长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 所谓“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依据协议,将彼此间发生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公断人来裁决,并承诺遵守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端的法律方式。1907年签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海牙公约》第37条第1款将国际仲裁庭的活动定义为:“由当事国指定的并尊重其权利的仲裁官解决国家之间的纠纷。”与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方式相比,国际仲裁更强调争端当事国的“意思自治”,国际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更须以当事国明确表达的“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这些普遍认同的规则并非针对某类国际仲裁,而是适用于一切形式的国际仲裁。据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下的国际仲裁同样需要基于争端当事国的协议和自愿接受。 这次菲律宾单方面将中菲间的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并处心积虑地将争议点聚焦于中方显示海疆范围的“九段线”的合法性上。菲方提交国际仲裁的法律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按照该节的规定,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提交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解决争端机构的选项有四种:(1)按照公约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2)国际法院;(3)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4)按照附件八组成的特别仲裁法庭。公约缔约国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这四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如果缔约国未声明选择这四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应视为已接受按照附件七组成仲裁法庭的形式。 菲律宾的逻辑推论是,在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语境之下,哪怕中国政府没有明确声明接受四种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只要没有明确地提出反对或排除的声明,就意味着默示接受了按照附件七组成仲裁法庭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菲单方提出国际仲裁请求,ITLOS就可以组成仲裁法庭,而该仲裁法庭就拥有管辖权。至于菲将争议焦点放在“九段线”的合法性上,主要是为了避开中国政府曾就公约第二节所作的保留,即:“凡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重大问题都不接受导致有拘束力的国际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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