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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庭强行仲裁中菲南海争端于国际法无据

www.fjnet.cn 2013-04-02 10:53  丁成耀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但是,菲律宾的这种理解和推论完全是建立在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的曲解和断章取义之上。按照该节第286条规定的准确意思,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解决,必须满足一个前置条件,同时又有一个限制因素。所谓“前置条件”,就是“已诉诸第一节程序而未得到解决”;所谓“限制因素”,就是“在第三节限制下”。

按照第一节规定的“一般程序”,当事国将争端提交第二节的强制程序之前至少需要走过这样三步: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和平解决争端方式、交换意见程序、调解程序。关于南海区域争端的解决方式,2002年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已有明确规定,即:“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显然,作为《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缔约方的中国和菲律宾完全有义务首先采取磋商和谈判的解决方式。在用尽磋商、谈判、交换意见、调解等程序之前,依“前置条件”之规定,菲律宾无权擅自提交国际仲裁,而ITLOS则无权强行组成国际仲裁法庭。

按照第三节“适用第二节的限制和例外”所确定的规则,缔约国在某类事项上有明示排除强制程序的权利。该节第298条第1款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在该条款中,海洋边界争议和涉及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的争议都属允许缔约国明示排除强制程序的范畴。而我国的保留声明正是按照该条款的规定,明确宣布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等重大问题上不接受强制程序。那么,菲律宾将争议聚焦在“九段线”纷争上能否避开中国所提的保留呢?

笔者认为,根本无法避开!所谓“九段线”实际上就是中国在历史上一直主张的与南海周边国家间的海域分界线,而这个海域的分界线确定与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归属是密不可分的。因此,“九段线”之纷争不仅涉及海洋边界划分,同时也涉及到领土主权归属问题,完全属于我国保留声明所涵盖范围之内。在中国政府按公约规定有保留声明排除强制程序的情况下,菲律宾单方提交国际仲裁没有法律依据,而ITLOS强行组成国际仲裁法庭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中菲南海之争主要是围绕岛礁主权归属及海域划界问题而引发的争议,菲律宾政府企图以偷梁换柱的方式将争议引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仲裁程序,误导ITLOS设立所谓的国际仲裁法庭,强逼中国政府接受国际裁判,这一做法既违反了国际仲裁的一般规则,也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其图谋最终一定会落空。(丁成耀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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