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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民主之本: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www.folksfolks.com 2009-10-20 17:10   来源:学习时报    我来说两句

秉承十六大、十七大关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科学论断,顺应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十七届四中全会把积极发展党内民主置于党的建设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上,强调切实推进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应该紧紧围绕这个根本,始终不离这个根本。

什么是党内民主?根据经典作家和党的文献的有关论述,可以这样理解:党内民主,就是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在一律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多数决定的原则,直接或者间接地决定党的重大问题的制度。在这里,全体党员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主体,党内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的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是受党员的委托和监督行使党内权力的。这种委托与被委托、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容错位与颠倒。这同人民民主所强调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道理是相通的。而且,切实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是党内民主制度,主要包括党内选举制度、代表大会制度、委员会制度、任期制度、监督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等,它们构成了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机体系,制度之间相互依存、支持和融合。与此相适应的,是有关党内民主的意识、思想、方法和风气。它们又与党内民主的制度相互支持和促进,共同实现并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面对党内生活的实际,实现并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在制度建设上,需要着重强调以下问题:

一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的选举权。选举制是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制度,选举权是党员最为基本的民主权利或者说核心权利。选举的实质,是广大党员包括党员代表按照法定程序,将党内权力委托给党的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来行使。党员的信任与选择是进行权力委托的基础。这是党内权力的获得与行使的法理根据。由此,应该注意,严格执行党章关于选举范围、选举对象的规定,应选必选,不允许随意用委任制替代选举制。应该注意,适度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直接选举比间接选举更能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更具民主性。还应该注意,逐步增加差额选举的差额数。增加差额数有利于增强选举人的选择性和被选举人的竞争性,是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形成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精神的具体举措。

二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党内监督制度是党内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权是选举权的必然延伸和必需配置。选举是权力使用权的委托,而不是所有权的让渡,权力的所有者依然是选举者。监督就是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受托人的控制,保证后者只能按照前者的意志和利益行使权力。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把权力的运行置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下,切实防止权力的滥用。相应建立健全报告制、质询制、问责制、弹劾制、罢免制,扶正祛邪、惩恶扬善,保证监督的实效,为党员积极参与党内监督提供制度通道和有力保障。

三是,完善党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公开是构成党内民主的重要元素,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必备前提。没有公开,党员处于不知情或者似知非知的状态,就难以感受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也就难以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正如列宁所说的,完全的公开性是民主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而有了公开的舞台,就可以形成“真正普遍的监督”,从而造成起“适者生存”作用的机制。重大情况让党员知道,重大问题经党员讨论,重大决策有党员参与。这样,党的重大决定就会因为广大党员真心实意的拥护而得到富有成效的贯彻。

党内民主确实是党的生命之源,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建设的一大法宝,百试不爽。拿起这个法宝,7500多万党员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党将焕发出多么强大和不竭的生命力! (侯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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