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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支持商圈融资发展的指导意见
money.fjnet.cn 2011-08-19 15:43   来源:商务部网站    我来说两句

(二)推动虚拟商圈与金融机构合作。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鼓励各类网络商城、社区、网络交易平台搭建虚拟商圈,并在商圈内开展经营主体信用认证和评价。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用认证评价信息和经过授权获得的网上交易信息,科学评价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并向其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

(一)研究制订本地区支持政策和措施。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一步摸清行政区域内商圈融资的基本情况、发展趋势、需求及特点,建立商圈基本信息档案,研究制订促进本地区商圈融资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参考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标准和范围,结合本地区商圈内企业和为商圈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和商业信用服务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方案,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资金到位。

(三)指导商圈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为经营主体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违约失信、行政处罚等信息的信用档案,实现对商圈发展情况的动态管理,提高商圈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管理水平。

(四)提升商贸经营主体的综合管理水平。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信用管理培训,提升经营主体的信用管理水平;协助开展贸易信用保险、商业保理业务宣讲活动,鼓励经营主体运用市场化工具防范信用风险。同时,鼓励和支持商业信用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服务,帮助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交易记录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信用等级。

(五)增强商圈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非营利性的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其为商圈内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支持商圈参与省级或区域性企业征信平台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征信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商圈信用交易信息共享机制,解决经营主体因信用信息封闭、分散、不对称,无法有效判断交易伙伴信用状况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商圈管理机构建立客户资信管理系统、信用销售管理系统,提高经营主体识别风险、防范风险的能力。

(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商圈管理机构引入信用调查和评价、商账管理、咨询培训等信用服务机构,使商圈内经营主体得到有力的信用支持,开拓其融资渠道,促进商业信用与金融信用的有效结合。

(七)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圈内广泛开展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促进商圈内经营主体诚信自律,提高商圈信用水平。

(八)规范金融机构竞争秩序。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商圈内开展合理有序竞争,创造和谐的市场环境。

发展商圈融资,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圈融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报送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有效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竞争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将本意见速转发至辖内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

商务部银监会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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