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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玉柱曝中国人寿欲控股民生银行 被指操纵股价
money.fjnet.cn 2011-08-29 09:3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我来说两句

大股东微博暗示行为涉嫌违法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法规主要是《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关联人利用微博之类新媒体发表言论以致影响股价,是否存在法规和监管盲点的问题?有监管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约束的主体还是上市公司的董监事和高管,但史玉柱既是上市公司董事,又是二级市场的交易者,巧妙地通过正话反说,通过反对中国人寿控股来暗示相关信息,这种利用双重身份的擦边球行为很难定性,而且借助了微博这种全新的个人化媒体传播形式,如何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需要加快研究。

但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杨兆全表示,无论通过微博还是传统媒体发表言论,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如果构成传播虚假信息或者操纵证券市场,都会受到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范和制裁,对此,法律规定是清晰明确的。史玉柱的微博言论,可能涉嫌以虚假言论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从目前报道的内容看,中国人寿没有披露并购或控股民生银行的信息,在媒体报道中国人寿仅表示愿意增持民生银行的情况下,史玉柱发微博奉劝中国人寿不要控股民生银行,鉴于史玉柱本人在民生银行的大量持股,他的此种言论给市场和普通投资者的暗示是史玉柱已经知晓了中国人寿控股民生银行的意向。

杨兆全认为,如果中国人寿没有并购民生银行的计划,则史玉柱的言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条禁止任何相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而如果史玉柱不能向监管部门合理解释其言论没有操纵股价的意图,则其言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50万元以上),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杨兆全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对此行为进行调查,该调查结论将决定史玉柱微博言论的定性及法律后果。

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家毅认为,如果上市公司还没有形成董事会决议,而大股东通过微博形式发布信息,也没有通过正式渠道,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文表表示,从史玉柱的表态来看,有可能是有意为之的暗示,大股东不应该在上市公司正式表态之前,作出相应言论影响股价。另一方面,尽管史玉柱这种行为的目的难以判断,但由于会造成股价波动,因此不排除涉嫌内幕交易。

一箭双雕提高中人寿增资成本?

深圳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目前来看银行股的估值较低,如果中国人寿要大规模增资民生银行,每股成本并不高,这使得中国人寿达到高比例控股后,民生银行的原有股东会遭到摊薄。

该分析师认为,史玉柱发表上述言论显然有利于民生银行股价,因此可以提高中国人寿的入股成本,这样的话对原有股东摊薄程度也会降低。民生银行半年报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 沪”目前持有民生银行4.31%的股份。

今年年初,民生银行曾发布增发方案,拟向上海健特、泛海控股、南方希望、中国人寿和船东互保协会五家原股东和熔盛投资、华泰汽车合共7家投资者,定向增发不超过47亿股新股,每股价格为4.57元,但这一方案受到投资者的诸多质疑并且最终搁浅。

蹊跷的H股长短仓

香港交易所(00388.HK)权益披露信息显示,史玉柱于8月18日和19日分别增持了民生银行H股,分别是615万股的长短仓,而民生银行则在8月16日晚间披露了半年业绩。不过港交所的资料并未披露增持价格,这两天民生银行H股的价格在6.15港元到6.51港元之间波动。

第一上海证券首席策略师叶尚志表示,同时增持长仓和短仓相同数量,长仓可以增加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短仓则可能是增持者与某些投资银行签订复杂期权等衍生工具协议,在某些固定价位沽售股份;这种情况比较复杂,难以被外界所理解,也是香港投资者一般所指的大股东“财技”,可能对中小股东利益有所损害。

也有私募基金分析员推测,港交所信息披露股份被列入短仓,未必就意味着史玉柱持有民生银行短仓,有可能是史玉柱入股的过程中涉及到借贷融资等安排,入股的部分资金由私人银行提供,于是把收到的股份作为抵押。但是史玉柱在增持一周之后即发表微博讨论中国人寿控股事宜,显然有损公平原则。

(对此事件引发的微博时代信披监管问题,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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