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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厦门税务部门否认拖延执行个税新政
money.fjnet.cn 2011-09-13 08:21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早报讯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但最近,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热线不断接到市民反映纳税起征点的问题,在河北唐山、天津武清,以及上海、厦门等地,某些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或者干脆不说明理由,仍按照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针对相关报道,上海、厦门均予以否认并做出回应。

根据报道,在上海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吴先生前两天收到工资,但个人所得税没有按3500元征收,而是按2000元征收。按新个税法规定,从9月1日起,按照3500元起征个税。为此,他致电上海地税局询问,对方解释是“软件没跟上”、“没得到通知”。

在厦门,也有市民反映由于软件没有升级,地方税务局也一度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直到10日,厦门地税部门才给予反馈,在网上申报的系统有一种新的办法进行操作,按照3500元标准扣个税。

对此,上海地税部门昨天重申,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厦门地税部门也于11日晚间回应称,申报软件9月1日已改造升级,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所谓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

上海地税部门:

有关报道与事实不符

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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