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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转让 “客户全同意”做不到
money.fjnet.cn 2011-09-14 15:50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为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就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受让方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据悉,该《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中除了对转让业务过程中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条件作出规定外,还从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这其实在实际的执行中是相当有难度。”一产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不要说没有足够的人力与物力完成告知义务,即便有,转让之前做到书面告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可以说勉强可以完成,但要一一得到消费者首肯显然不靠谱。虽然各大保险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上大同小异,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但考虑到公司之间的服务水平、理赔效率、投资收益分红等都会存在差异,一些消费者出于顾虑显然是会拒绝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一个保险消费者不同意,公司的转让协议就无效?对于一个公司的发展而言,显然是不科学的。”一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

为市场化发展铺路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以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再保险也不适用该《办法》。

保险业务转让制度的出台,是为下一步保险市场化发展可能出现的变化做好提前准备。

“目前保险企业多达100多家,生存于这个市场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即便是掌握大量保险资源的部分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市场份额也呈现或大或小的下滑趋势,更别提中小保险公司的生存困境。”一寿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保险业务转让是保险公司主动寻求业务调整的重要形式,区别于以往《保险法》中因破产或重大经营问题被动的退出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借此集中做自己擅长的业务,剥离掉一部分自认为拖后腿的业务”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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