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宁夏锦融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原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后改制为民营企业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一笔债权,本息3570万元。
收购债权后,“宁夏锦融”及时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和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书。
酒泉中院曾于2007年7月12日召集宁夏锦融公司、债务人酒泉世博公司、原债权人长城公司兰州办进行和解,虽然和解未成,但各方在和解笔录中均认可“宁夏锦融”成为本案债权人。
但5个月后,在“宁夏锦融”不知情的情况下,酒泉中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裁定书反而下达给前债权人“长城公司兰州办”。手持判决,宁夏锦融公司的巨额债权4年来竟然无处讨要。而“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巨额债务因为一纸终结裁定也人间蒸发。”
“终结裁定不是下给宁夏锦融公司,判决书随时可以执行。”酒泉法院执行局如此答复媒体,但时过境迁,“张冠李戴”的终结裁定一直无人纠正,这笔涉及酒泉最大房地产公司的巨额债务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法院不更改错误裁定,就有变相替债务人逃脱巨额债务的嫌疑。”法律专家如此认为。
巨额债务执行竟“张冠李戴”
“酒泉法院一纸张冠李戴的终结裁定,我们的3570万元资产咋就人间蒸发了。”握着一沓厚厚的资料,宁夏锦融公司的刘建宏诉说4年跨省维权,“明明‘主体错误’的裁定却一直被坚持执行,法院‘调解’结果只有‘几十万元’”。“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巨额债务因为一纸‘偷梁换柱’的终结裁定也人间蒸发。”
2007年4月11日,宁夏锦融公司收购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对原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债权,现酒泉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酒泉市世博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承继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金融资产不良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宁夏锦融”迅速向酒泉中院提交了债权转让协议和执行申请人变更申请书。很快,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债权人、债务人调解。根据酒泉中院案卷笔录记载,2007年7月12日,酒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吴军主持召开了由被执行人“酒泉世博城建公司”负责人马卫帮、“宁夏锦融”代理律师张会俭、长城公司兰州办事处程国栋参加的执行调解会,马卫帮、程国栋等人对债权从长城公司兰州办事处转让至宁夏锦融公司均没有异议。
2008年2月,“宁夏锦融”突然收到“长城公司兰州办”转来的一份酒泉中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明明各方已经认可“宁夏锦融”为债权主体,裁定书中却变成前债权人“长城公司兰州办”;同时,法院裁定书将案件“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