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料
身份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由他人代办申请手续的,需提供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家庭困难情况证明。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由民政部门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且经过年审的证件及复印件;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的证明。
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证明。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凭相关收费单据;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到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由新农合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信息证明;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应未参保证明;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但已经得到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由民政部门提供救助证明。2.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1)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2)住院收费单据(即发票)原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收费单据或原件存档证明。(3)住院费用总清单。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人,应提供住院长、短期医嘱单复印件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4)抢救时无法替代的医保目录外药品清单及抢救证明。
开设银行卡或存折。受助对象本人姓名的银行卡或存折(含账户名、开户行)复印件。
申请程序
申请人在填写《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的同时,填写《福州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在福州市红十字会网站(www.fzredcross.org.cn)“大病救助基金”网页下载或到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领取],经相关村、社区和有关部门等审核盖章后,并提交手续完备证明材料一套,送当地县(市)区红十字会。
3种情形不予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大病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抢救时使用无法替代的药品或专家咨询评审小组认可的除外)。
二、申请人及家庭在申请救助年度内有投资、购(建)房及其他高档消费等大额非医疗消费,能够指证其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
三、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监督委员会认定的不属于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其他情形。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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