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出台
总部企业新落户福州 最高可获1500万补助
其中,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新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福州新闻网讯 今后5年内,福州市符合认定条件的新设立总部企业、现有总部企业、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都将受到政府扶持。记者19日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进行了明确。
新设立总部企业可获高额补助
《办法》明确了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开办补助方面,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新设立总部企业还可获得新办公用房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新设立总部企业还享有用地优惠、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和人才支持等扶持政策。如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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