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上市公司的员工而言,如果他购买了公司原始股,却又在公司上市前夜离职,那么,离职后的他,是否应当分享原来公司原始股的溢价权益?如果他又是一个隐名股东呢?
答案是未必
去年12月,上市公司东华科技(002140.SZ)便因此遭到隐名股东的诉讼,《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获悉,这场关乎隐名股东权益的二度诉讼,将于今年2月26日开庭审理。
作为原告一方,王文博于2007年3月离开了他服务了18年的东华科技,但他在东华科技上市之前投入4万多元钱购买了原始股,与王文博有着相同遭遇的还有东华科技的前员工石启东和陈博。
然而,王文博、石启东和陈博三人,均在2007年7月12日东华科技上市之前离开了公司,他们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当初购买原始股的投资收益,然而,事实并不尽然,诉讼由此引发。
两起诉讼
事实上,这场因隐名股东而起的诉讼,作为原告的王文博已经二度上诉,相比于此次上诉被告东华科技,于去年4月5日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的被告为达鑫科技。
本报记者所获得的起诉达鑫科技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文博根据公司的内部文件,先后在2006年3月19日和8月25日认购达鑫科技股份,并按要求与达鑫科技指定的股东签订《关于委托持有安徽达鑫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
又因离职后王文博与达鑫科技交涉确认股权一事未果,故请求判令,确认王文博为达鑫科技股东。
然而,达鑫科技则辩称,公司已于2007年6月将原告缴纳的投资款退还,此后4年,原告也未向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不在出资自然人股东之列,因此与公司股权无关;原告所缴纳款项因客观原因转为投资款,性质并非股本金。
2011年9月1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由于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向达鑫科技缴纳的购股款与代持人的出资款之间有明显的勾稽关系;同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入股款项与达鑫科技就投资东华科技并未达成合意,因而驳回了三人的诉讼请求。
最终,这场诉讼以王文博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而被驳回。
经法律专业人士建议,王文博等三人将被告改为东华科技,2011年12月再度上诉。据本报记者了解,新的诉讼将于2012年2月26日开庭审理。
被告认为,从法律来看,离职后他们并未办理相关退股手续;从情感上说,三人在东华科技工作近20年,经历并参与了公司改制和上市的所有过程,作为以往工作及付出的回报,不能被剥夺这份权利。
本报记者致电东华科技代理律师、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高林,他拒绝对案件发表评论。
- 2011-10-21东华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增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