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微企业企业融资难问题的解决获得了从上到下的关注。一直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方面都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发展也存在这不少限制,尤其是在向村镇银行的改制过程中,由于门槛的限制,不少满足条件改制的小贷公司一直在犹豫、在观望。业内一直期待,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放宽。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会议指出,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会议提出,要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和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分析人士认为,小贷公司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向村镇银行改制也将改变其“只贷不存”,须完全靠自有资金经营的困境。现在许多大银行的放贷对象大多倾斜于国企,而村镇银行结合了大型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二者的优势,可为区域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目前,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步伐尤为迫切。从监管层的表态来看,小贷公司向村镇银行改制的条件将会有实质性的放宽。
此前,业内就有不少加快小额贷款公司向村镇银行转制的进度的呼声,扩大其融资渠道,允许通过市场途径吸收公众存款和企业大宗存款,拓展业务范围。
实际上,早在2009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是实际情况并不乐观。2008年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截至2011年11月末,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4144家,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小贷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数量却为“0”。
究其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与《暂行规定》中较为苛刻的改制条件有很大关系。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就必须满足“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超过10%”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条件,按照这一规定,改制后,小贷公司交由银行控股及管理,小贷公司的股东只能以参股形式出现。这是小额贷款股东普遍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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