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交强险巨亏72亿元
2006年3月30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并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正式宣告开始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同时,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当时未获准交强险经营资格的原因,保监会当时解释为,我国加入世贸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因此,交强险暂不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
中国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0年,交强险共承担赔偿责任限额123386亿元,比2009年增长19%;赔付件数1228万件,比2009年增长4%;各项赔付621亿元,比2009年增长32%;垫付抢救费用15.4万件,是2009年的2.8倍,垫付金额9597万元,比2009年增长18%。
同时,2010年交强险创下经营四年来的最大亏损:整体经营亏损72.4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1亿元,投资收益24.7亿元,33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中,除一家微利外,32家全部承保亏损,加上投资收益,也只有2家公司实现盈利;而2009年,交强险也经营亏损29亿元。
针对较强险亏损趋势扩大的实际情况,中国保监会于2011年8月4日在《深入推进交强险制度建设》一文中指出,保监会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并提出建立科学费率机制的思路与意见。对于国际上交强险商业化经营模式、代办模式和社保模式的特点、实施环境及其利弊等进行深入研究,推动完善我国的交强险经营模式。
同时,保监会表示,将积极研究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问题,引进吸收国外交强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推动我国交强险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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