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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铝债务危机发酵扩大 河南众多上市公司失陷
money.fjnet.cn 2012-02-29 09:5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我来说两句

太龙药业大股东深陷

在本报之前对郑州铝业巨额债务违约调查的文中,记者曾通过多渠道查询得知,多氟多和太龙药业(600222.SH)与郑州铝业保持着长期的互保关系。

表面上看,相比多氟多,郑铝的互保伙伴——太龙药业仿佛置身在风波之外。公告也确实显示,多年来,尽管太龙药业跟郑州铝业一直保持着互保关系,2011年度也有5000万元的互保协议。可从公告上看,还没有发生实质的担保关系。

但是,本报记者从郑州法院网上一份出具日期为2012年1月的民事判决书里发现,与郑州铝业发生实质担保关系的是太龙药业的大股东——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众生集团”)。

上述民事判决书的当事各方分别是原告新郑市天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天莹小贷”)、被告郑州铝业和众生集团及两位自然人。

天莹小贷诉称,2011年5月9日,被告郑州铝业流动资金紧张,同天莹小贷签订了《额度贷款合同》,约定在之后一年中,天莹小贷为郑州铝业提供累计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可循环使用的额度贷款,具体每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归还本金需要每月加收罚息2.1%,逾期支付利息需计收逾期付息的复利。同日,被告众生集团及两位自然人分别同天莹小贷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在2000万元额度内为郑州铝业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7月30日,郑州铝业向天莹小贷申请短期流动资金借款1500万元;8月1日,天莹小贷按约付给郑州铝业150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1%,期限1个月。但9月1日至今郑州铝业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郑州铝业则辩称,诉请本金1500万元中包括郑州铝业财务部人员通过某自然人付给天莹小贷90万元,实际借款本金为1410万元;要求支付罚息、复利无法律依据,律师费是原告自己的经营成本,不应由被告承担。

同时,众生集团辩称,《额度贷款合同》违反行政法规关于贷款额度、经营区域等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众生集团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即使《最高额保证合同》独立于主合同而属有效,众生集团的保证责任也不能超越法律法规对贷款最高限额和利率的规定;天莹小贷向郑州铝业发放贷款未书面通知众生集团,众生集团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郑州铝业支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众生集团和另两位自然人对前述郑州铝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也就是说,一旦郑州铝业还不上上述法院判决的裁定金额,众生集团及两位自然人将不得不“代偿”。

责任编辑:林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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