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动发行承销市场化的同时,对于发行定价中的违法违规及不当行为,《办法》也加大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如证券公司在发行中存在虚假推介、以不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以自有资金参与网下询价配售、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等行为的,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36个月的承销业务。
《决定》还针对《意见》中已明确提出,但未在原承销办法中载明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发行监管等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同时《办法》对证券业协会进行授权,强调协会应根据自律规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采取自律惩戒措施。下一步,监管部门还将加强与协会的沟通配合,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监管措施互动。
证监会修改发行承销办法:IPO可不询价直接定价
21世纪经济报道
最新一轮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衔枚疾进。
5月21日下午,证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正式对外公布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事实上,本次《办法》的修订正是此前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在法规层面上的完善,而《办法》所针对的恰恰是发行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
此次办法首先是针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等《指导意见》内容均在法规层面得以确定。
而《办法》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对定价方式的改变。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模式,此次《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了以询价方式定价,也可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
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也可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
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产生不询价、初步询价即定价等两种新的方式,即原有的“两步走”,可以改成在自主协商定价的“一步走”。
事实上,这使此前指导意见中对于询价阶段的趋严,呈现出放松迹象。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调整主要是为了放松行政管制,发挥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归位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负责人还指出,这是为了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但各方在创新时,应遵循事前报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