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买保险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实际上,这类吸引消费者的说法,都是销售误导。日前,重庆保监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几家寿险公司因涉嫌销售误导被处罚,保险销售人员郭某、邓某等也为此受到了处罚。
在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重庆保监局有关人士透露,当前销售误导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四方面:
1、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消费者遇到销售误导以后应该怎么办?应向哪个部门、打哪个电话进行投诉?重庆保监局有关人士称,既可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反映,也可向保险监管机关投诉,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重庆保监局有关人士称,中国保监会消费者维权热线为:12378。
这家寿险公司
罚款12万元
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
重庆保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经查实,投保人陈以淑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赵玫不实宣称“除了保险公司的收益外,你还有银行的定期利息”、“固定利息在你的本本上”、“到银行取”等。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罚款12万元。
这家寿险公司
罚款12.5万元
把保险分红与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
2011年2月,投保人许可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郭渝屏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它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把保险分红与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并不实宣称“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公司罚款12.5万元。
这家寿险公司
罚款10万元
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
2011年12月,投保人许世容委托其侄女石娜向某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邓冲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邓冲将保险产品解释为“保险债券”,并不实宣称“年收益都是10%以上”,夸大保单收益。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