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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盛虚假陈述案首批六案开庭 双方律师争论三焦点
money.fjnet.cn 2012-06-19 15:54   来源:凤凰财经    我来说两句

6月18日晚间消息,股民施某等6人诉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赔偿案首批6起案件今日下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凤凰财经中心也派人到庭审现场进行了全程的图文直播。

据了解,今天审理的6起案件涉及股数145000股、金额565802.67元(含2010年10月26日己初次开庭的袁某二案)。此外,由许峰律师、臧晓丽律师和薛洪增律师代理的同类案件也将会在6月下旬到7月上旬分别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如何确定;二是,股民要求赔偿的损失与涉案人员是否有因果关系;三是,“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二、三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这三个焦点问题,双方代理律师在庭审时也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理由:

被告代理律师王建平认为,第一,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第二,虚假陈述揭露日有两个(2006年7月14日与10月31日)。第三,存在系统风险因素,东盛科技应予部分免责。

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则认为:

1、关于依法索赔的权利主体。投资者的起诉符合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要求的;

2、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主体。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在本案中,三被告部分或全部共同实施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全部虚假陈述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范围与程度,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也是适格被告,应在其利益承受范围(借款与担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3、关于虚假陈述法律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东盛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东盛科技的虚假记载行为十分明显。表现为:向外违规借款、对外违规担保与虚假陈述,东盛科技属于虚假陈述中的不正当披露,即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4、关于因果关系与计算方法。确定2003年4月15日东盛科技2002年年报发布之日至2006年10月31日东盛科技刊登《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6年10月31日。从揭露日起62370000股流通股累计成交量达到100%的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为2006年11月14日。在本案八案中,原告投资者皆为适格原告,投资者皆有权要求东盛科技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的损失,系依司法解释的规定算出,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5、关于系统风险。以系统风险因素抗辩投资者的起诉,虽是上市公司的权利与抗辩思路,但其需要举证证明系统风险的存在,并且证明投资者的亏损系由系统风险导致。

此外,在庭审的最后阶段,法官在询问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及是否有和解意愿时,宋一欣律师表示愿意,而王建平律师则表示需要征询被告人的意愿,但也表示愿与股民代理律师保持接触。

庭审完毕后,王建平律师在接受凤凰财经专访时说,原被告双方就虚假陈述事实没有太大争议,分歧较大的问题仍是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时间点的问题。因为本案相对于其他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来看,有它不同的地方,ST东盛虚假陈述案是一个相对长的时间内,在一种持续的状态下,发生的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多个揭露日、多个陈述日的是有可能的。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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