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基本养老保险“缺口大”这个并不那么遥远的“远虑”,中国迫切需要加强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第二、第三根支柱的作用。而以类似减税方式鼓励这两根支柱发展的“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或将于年内在上海试点。
中国保监会官员和各大保险企业高管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试点方案正在推进中,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方星海则透露,条件已基本具备,相信可于年内推出,且税前列支的上限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把年轻时的每月1000元收入,存入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进行投资增值,而把原本立即缴纳的相应部分所得税,延迟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并且一般而言适用较低的税率。
保费缓交所得税
在6月29~30日于上海举行的“2012陆家嘴金融论坛”上,从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各大保险企业高管到上海市政府官员,“税延型养老保险”成为屡屡提及的一个热词。
在论坛全体大会上,项俊波指出,发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完善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国具有尤为现实的意义,并表示将选在上海进行试点。在论坛分会场上,各大险企高管纷纷表达了税延型养老保险尽快试点的愿望。
在论坛期间,方星海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言论,更令市场看到了一缕曙光。
“现在推出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了,我相信年底以前应该可以推出。”方星海还表示,“据我了解,大概一个月可以买1000块钱的税延型养老保险。”
据了解,每月1000元上限内,商业养老保险账户可税前列支700元,企业年金账户可税前列支300元。但究竟是两个账户同时试点,还是商业保险先行,企业年金稍后跟进,则尚未明朗。
税延型养老保险的特征是“延后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当投保者的部分收入购买此种保险后,这部分收入不立即缴纳所得税,而是等到投保者领取养老金时,再为养老金收入缴纳所得税。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均有税延型养老金。而在中国现行的“三支柱”养老体系中,基本养老金为税前列支,亦即不计入所得税计税金额;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其5%可税前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则非税前列支;商业养老金也非税前列支。
2008年6月,中国保监会曾出台《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该政策推出不到两月即被国家税务总局叫停。而上海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尽管于2009就已开始了准备工作,且屡次传出试点在即,却一直是“光打雷不下雨”。
实质性减税效果
由于延迟缴税,税延型养老保险可令投保者享受某种程度的实质性减税。
假设一名30岁的普通工薪阶层,其工资计税金额(扣除三险一金等税前列支项目后)为10000元,如其每月购买700元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根据其收入所对应的20%最高税率来计算,税延政策使他延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每月140元,一年即为1680元。30年后该人达到退休年龄,从个人账户支取商业养老金,根据30年后起征点及税率进行缴税,由于退休后的收入通常不会高于工作时的收入,因此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较低,再扣除通胀因素,税收负担就更轻了。
不过,据本报了解,目前的试点草案尚未确定有关养老金为一次性支取还是分期支取,因此最终的计税方法也未确定。
这种“实质性减税”的效果,也是令税延试点方案迟迟不能推出的原因之一。
税延型养老保险税收对税收的影响,可以用2011年上海市职工税前月平均工资4332元来粗略计算。根据监管部门估算,上海市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人均购买力约为职工年收入的10%,即人均每月购买433元,按照对应税率3%,则每人每年延后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156元。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上海市就业人口为1279万,假设其中20%的人购买税延型养老保险,则每年对上海市税收的即时影响为4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