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碳税未纳入本次环保税方案,一位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课题的环保专家分析道,一是碳与能源消费密切相关,与环境污染并不直接相关,有人认为放在环保税之下并不合适;二是我国的碳资产盘查、碳排放监测技术不成熟,也尚未设定碳排放总量并向各地区、各行业分配,无法确定各企业的碳排放基数及其应税额;三是地方政府担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限制经济增长。
该专家预计,随着“十二五”“十三五”期间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将为开征碳税提供条件。
不过,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认为,当前碳税已经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
他认为,与硫税、废水税等环境税相比,碳税有计量简单、操作容易、便于检测的特点。碳税的税基是碳的排放量,各种能源的含碳量是固定的,所以其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也是确定的,对税务人员来说操作相对容易。
“加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实际上要大于碳减排问题。但是碳减排又是一个国际问题,先开征碳税以应对气候变化也有其紧迫性。”苏明说。
苏明也承认,根据我国的现行税制,碳税的征税对象与资源税、成品油消费税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重复。据透露,此前已有专家反映,碳税和拟开征的环境税等税种的协调也是开征碳税的难点之一。
对于“温和版”环保税方案,上述权威人士表示,各主管部门已经达成共识,相对于过去排污收费,“费改税”有助于遏制地方保护,避免个别地方为了招商引资而施压于环保部门,实施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排污收费缓缴或退还等政策。
“环保税开征后,征与不征,征多征少,征快征慢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税法或国务院文件,具有税收强制性和预算刚性。”该人士称。
“建议让环保税成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建议,随着环保税开征,未来还应逐步提高税率,反映企业真实的环境成本;还应该适时扩大环保税征收范围,将所有主要污染物都纳入环保税的税目。
王金南建议,在开征环保税的基础上,应对税制“绿色化”进行顶层设计。一是对使用者和消费者开征污染产品税,如能源燃料税、特种产品污染税、污染工艺产品税(含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一次性木质餐具、汞镉电池)等;二是开征生态保护税,如自然保护区使用税等;三是扩围资源税,如新增淡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等税目,并调整煤炭、石油、天然气和黑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率;四是水资源“费改税”,按水资源的稀缺性和污染情况采取差别税率。
(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