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可根据危害后果而定
草案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防治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限期治理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更新和淘汰的计划等;相关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限期治理时序安排和完成目标的最后期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治理计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草案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问题及建议
问题1
排污费收费额偏低
经过30年的不断发展,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较之初完善了很多,不过还尚未发挥出明显的遏制环境恶化以及促进污染物减排的功效。
我国排污费收费标准偏低。全国人大环保委认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排污收费数额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收费制度对防止污染的效果甚微,加之对超标处罚的力度不够,“宁交费认罪,也不愿投资治理污染”渐在一些高污染行业企业中变成“普遍现象”。
>>建议
控制总量提高污染成本
对于这一问题,环保委建议,要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首先,需要努力提高污染检测、检测技术,保证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其次,收费标准必须高于污染治理成本,以实现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部化,促使污染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最后,要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下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问题2
排污费征收效率低
环保委提出,我国排污费少缴、欠缴、拖缴问题严重,征收效率始终不高。主要原因:一是按照排污费征收程序,排污费征收额测算的基础是排污者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而目前一些地区主要依靠企业自报,申报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真实性难以保证,谎报、瞒报现象普遍;二是由于排污费的公示、稽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地区的“协商收费”、“人情收费”问题长期存在。
>>建议
排污费征收需公示
要严格排污费征收。逐步简化申报和收费手续,并注重现代化、信息化征收方式的采用,同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增加环保执法人员数量,加强对环保执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及业务素质的培养,保证排污收费制度高效运行。其次,排污费征收全过程,要全面落实公示制度,做到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信息对称。
问题3
排污费使用不规范
环保委提出,排污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目前主要由环保部门代财政部门向污染企业征收。在缺乏足够的监管和部门利益诱惑的背景下,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后往往不会全额及时上缴财政,自收自支、挪用排污费现象在不少地方已是“公开的秘密”。大量排污费长期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不但使财政部门摸不清家底,而且直接影响了环保资金的收入总量,制约了政府治理污染的能力。
>>建议
推进费税改革
环保委建议,要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环保部门代财政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在资金属性上是政府财政收入,需要纳入财政管理渠道,由财政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因此,环保部门不得对排污费进行挤占、挪用,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通过国库拨付相关资金。
有关专家建议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专家认为,从经济意义和作用机理分析,收费和征税没有本质的区别,都可以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但从管理的实际执行效率上考虑,由于税收相比收费更具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和统一性,所以征税可以克服收费的随意性、拖欠和拒缴现象,解决各地征收标准不统一问题,并防止政出多门,减少机构重叠以及部门和地方利益的干预,节约征收成本,提高收入使用效率。 记者孙乾实习生郭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