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李女士向记者出示的多份工资单显示,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于管理方面的付出,并非佣金。
鹿城法院的判决,并未就双方间到底是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作出明确说明。法院认为,本案主要证据《代理人合同》、《中宏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显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李女士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李女士有直接利害关系。法院因此驳回了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今年7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并将中宏浙江分公司及中宏温州营销服务部列为第三人,要求对方按劳动合同法履行支付停工期间工资等义务,其中单停工期间工资为18万余元。
目前,鹿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过此案,但未就此案作出判决。
代理人体制该何去何从
李女士的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赖金晓指出,此案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但李女士每天到公司签到考勤,培训员工,和其他每天不签到、只做业绩的保险营销员相比,还是有一定的特殊性。
据了解,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引入保险营销员制度以来,大部分营销员与公司签的是代理合同,他们获得的报酬以签单保费为衡量标尺,并没有社会最基本的保障,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营销员过度追求保费收入现象很难遏制,有时甚至铤而走险误导销售,且由于没有最基本保障、入职门槛较低,人员大进大出较为普遍。
在百度“中国人寿(601628)”吧内,多名保险营销人员抱怨,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而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保险营销员有335.74万人。
今年4月,继2010年发布《关于改革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后,保监会向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下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与营销员签订劳动合同、鼓励探索产销分离新模式等改革方向,保险营销员将实行“员工制”再次引起业内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