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北京顺义法院和南京溧水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审理了两起状告保险公司的案件,诉讼起因均为驾驶员倒车不慎撞到了亲属,造成伤亡,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在北京顺义做收废品生意的小李,驾驶大货车倒车时误将六岁的儿子撞成重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保险公司凭什么将驾驶员的亲属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这种主张是否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6月4日早上,小李驾驶大货车倒车时,不慎将六岁的儿子撞成重伤,孩子右股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所幸没有伤及生命。因保险公司拒赔,小李提起诉讼。
原代:因被告不支付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曾向北京顺义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四万多元,现原告之子进行了二次手术,并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此要求对方给予伤残赔偿金,希望法院在交强险范围内有限考虑精神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当庭表示,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一万元,拒绝支付商业保险的第三者责任险。
被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二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是不在责任范围内的。
原告方强调,投保时,保险公司只给了一张保单,并没有提交保险条款,更谈不上对免责条款详细说明,而且条款本身于法无据。
原代: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亲属及家庭成员并不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之外,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免责条款首先是不生效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方答辩免责是不成立的。
意外撞伤、甚至撞死亲属,生活中确实有这种极其不幸的事发生,买强险的目的是以防万一,减少损失风险,而关键时刻车险又“不作为”,投保人在为亲人伤亡悲伤之余,更对车险理赔标准的“公平性”大失所望。
同样的无心之过,却由于被撞者身份不同,为何会导致如此截然不同的理赔结果?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否该得到法院的支持?专家有何看法?
记者注意到,在保监会发布的交强险格式条款中,并没有被保险车辆由于撞击而导致家庭成员受到伤亡,或家庭成员自有资产及其代管资产受损,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内容,为什么交强险已经摒弃的免责条款,商业保险一直保留?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分析。
庹国柱:为什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人不算第三者责任呢?当时拟定这个条款的时候主要害怕有道德风险在里边,如果有故意行为,造成骗保的发生。
而北京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冯修华认为,保险公司是扩展规定。
冯修华: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扩展或者延伸,所以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法学原理中确实有一个原则,“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或违法行为中受益。” 就保险理赔的补偿原则来分析,肇事车主不能通过车祸索赔而“获利”。冯修华经研究发现,各地法院针对驾驶员将自己的亲属或家庭成员撞伤、甚至撞死,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问题,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
冯修华: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条款里明确约定了,那么保险公司就该免责;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有这个条款,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的话,免责条款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如果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在已有的判决中记者注意到,支持原告方的法院,认为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之外所有人均属第三者;驾驶员没有故意肇事的可能性,保险公司就该赔。
庹国柱教授通过一个经典案例说明,保险公司不该机械地套用保险条款。
庹国柱:健康险它也有这样一个问题,它有一个观察期,观察期内保险合同规定的疾病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赔,就害怕你有病投保,目的是骗保,结果有个投保人的孩子拉痢疾,还在观察期内,花了几千块钱保险公司就不赔。后来法院为什么判赔呢,目的是防止有人带病投保然后骗保,拉痢疾能拉几个月吗?不可能的事情,没有这个主观故意,发生这个费用你还是应该赔的。
现实生活中,以撞伤甚至撞死亲人来骗保的情形毕竟是少数,如果发生,也会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庹国柱教授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骗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该赔。
庹国柱: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目标、目的联系起来考察,保险合同里写这条也就是防止有人骗保,如果确认人家没有主观故意,那么就是第三者责任,法院判,也会这么判的。(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