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除厦门外的全省市县(区)内因营改增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过渡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
二、过渡扶持期限
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三、过渡扶持资金
各市县(区)政府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按照“财税认真辅导、财税按月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四、过渡扶持方式
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据实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扶持,经财税部门核查后予以拨付。对于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造成税负升高的不予以拨付。
“财政年中拨付资金”是指试点企业缴纳增值税后,在过渡扶持期限内,税负升高累计超过3万元时,即可据实向财政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的拨付申请。
“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 是指从2013年起,财政部门对截至12月份企业累计升高的税负与累计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比较,按其差额予以拨付剩余扶持资金或收回超拨的扶持资金。
“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 是指本通知执行期满后,财政部门将组织对已获取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进行逐一清算,差额多退少补。
有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