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11月4日讯(驻福州记者 林芹)我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有了具体的标准和流程。日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国土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果个人住宅被征收,家庭成员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新规定于11月1日起正式试行。
房屋征收前要先确定补偿方案
《实施意见》明确,今后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将有专门的征收部门负责实施,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且持证上岗。而各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先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并公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果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要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就应当进行分户评估。
那么评估机构要怎么选定?《实施意见》明确,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都可报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体名单,供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可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视为多数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按家庭成员数确定安置面积
房屋被征收之后,如何安置是个重点。《实施意见》明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实施意见》对具体的安置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选择产权调换,基本上按照同等面积置换,如果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家庭成员在2人以下的(含2人),按不低于45平方米进行安置;家庭成员3人以上的(含3人),按不低于60平方米进行安置。但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补交差价。
安置过渡期不超过3年
针对搬迁和安置过渡的问题,《意见》指出,安置过渡期按照安置房类型的不同而有区别,但最长不超过3年。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周转房必须是初步装修,水电配套齐全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在安置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房的除外。如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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