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现实立法上,道交法对于司机违章扣满12分后,是否应当主动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以及交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罚前,其驾驶证效力如何认定、事故车辆司机相应的责任承担等问题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目前,95%以上的违章扣满12分的,法院均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即使是上诉失败,依旧应本着合理、合法、公平的原则,积极、努力地投身于维护社会公德、公平中来,抛砖引玉,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扭转社会对保险行业的偏执。
据此,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书面请示了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在法定期限内予以上诉。
2011年12月29日,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送达的就一审该案的“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3日内履行一审判决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650元。该公司理赔人员于当日即与原审法官联系,询问其情况;并同时提出执行异议,指出,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按要求将上诉费打入指定账户,随意剥夺上诉权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求尽快进入二审程序。执行异议的提出,引起了鸠江区人民法院的重视,答应尽快纠正,移交该案。
二审中,承办人抛开原审所有认定的理由,坚持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驾驶员主观上明知自己驾照“超分、停用”,丧失驾驶资格,而故意上车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对此违法行为,依旧判决保险公司“买单”,一则不利于道交法的贯彻执行,二则与社会公德相违背,也同时违反了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
庭审中双方没有新的证据,但法庭辩论就进行了3轮、近一个半小时。
2012年5月3日,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芜中民一终字第0050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肇事车辆驾驶员甘某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前就已超分,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甘某在此情形下驾车并造成事故,符合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条件,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为此,原审判令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三者商业险中承担的85297元,予以免除。同时,以此为依据,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案三者,要求天安保险阜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赔付其10320元的路产损失的诉讼,就此结案。
经验总结
1.天安保险安徽分公司领导的指导和支持是具体承办人员坚强的后盾。
2.该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从最初的应诉方案,到最终的执行措施,是阜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领导下的诉讼案件领导小组会商研究的结果,凝聚着集体的智慧。
3.该案二审虽然保险公司打了个“翻身仗”,但也非“志在必得”。从总体上看,二审胜诉率依旧很低,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一审上,同时在一审时侧重于调解结案,这才是解决诉讼案件最基本、最常规、最少赔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