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直营店出租属变更募投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合肥、兰州、成都购置店铺用途“变味”的消息,最早是在报喜鸟2009年11月20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09年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 (增发)的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能够看到,而九江、盘锦、保定店铺信息则是在2011年10月28日的《关于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2009年公开增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中看到,这两个时间点刚好是报喜鸟上一次公开增发和发行公司债[141.15 0.02%]的时候。也就是说,报喜鸟如果不是打算再融资的话,市场恐怕不会如此清晰地了解到公司所购店铺的后续情况,因为在公司的其他公告中,对于这种店铺大部分或全部对外出租甚至关闭的情况,报喜鸟始终未予提及。
“本来用以开旗舰店的自营店却对外出租,属于变更募投项目用途。”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变更募投项目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另一名上市公司董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本应用来做自营店的商铺出租应属于变更募投项目或者至少属于暂缓募投项目”,“如果自营店留作自用并不涉及到相关问题,但是将自营店出租就属于涉及房地产业务,而房地产业务在监管层面来看是属于高风险投资,用募投资金涉及房地产,其恶劣程度不低于用募投资金来理财。”虽然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涉及房地产,但是涉及房地产将对上市公司融资造成极大影响。
公司回应:严格按规范操作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根据《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则显示,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报喜鸟的上述情况,是否受此限制呢?
“我们都是严格按照规范来做的”。报喜鸟董秘方小波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的操作都是按照规定来运作和披露的,上述情况也向高层进行过汇报。“比方说做一个生产线,之前确定的设备,现在贵了或者不再是最有效率的,不可能仍然要用这个设备”,方小波认为,在募投的实施中,调整也是正常的。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报喜鸟此前的保荐机构电国元证券[9.93 -1.00% 股吧 研报]办公室,希望联系报喜鸟IPO时的保荐代表人,但国元证券的工作人员告知记者,“所有当时负责报喜鸟项目的同事都已经离职了。”
那么,此次公开增发的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怎么看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昨日的 《增发招股意向书》第257页看到,中航证券在核查了报喜鸟前期募投项目之后认为,“公司购置店铺的绝大部分开设或将开设、扩展报喜鸟店铺,由于店铺出售方整体出售、拍卖、带租出售、规划变更等一些限制性因素,公司购置的店铺中有少量位置或楼层不适合或暂不适合开设报喜鸟店铺,为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暂时对外出租,公司将在条件成熟时将暂时对第三方出租的店铺收回用于开设报喜鸟直营店或加盟店,因此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店铺外租收入占公司收入比例很低,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变相购买投资性房地产而导致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为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中航证券,电话的另一头告知记者,负责报喜鸟此次公开增发的一名保代已经离职,而另一保代许春海并不在披露电话所在办公室里上班,“我可以把你的电话告诉他们,让他们联系你。”但截至发稿,记者并未得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