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应明确政府责任
这个意见稿较之现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确亮点不少。这对于有效落实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各类员工在生育时能够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立法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推动男女平等,无疑举足轻重。
但是,亮点归亮点,能否落地是一方面,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也是一方面。因此,制定新的生育保险办法时,很有必要明确政府责任。政府、企业和个人是现代社会保障的共同主体。要充分认识生育保险的社会属性,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生育保险中的责任,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以保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生育者能够及时按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还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规定生育保险基金除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外,还可根据情况,对雇用女性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以及继续雇用产后女性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的替换工人费用和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偿和奖励,以激励企业使用女职工、发挥生育保险制度促进女性就业的制度功能。
总之,生育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既与妇女类的相关法律制度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又与生育类法律法规相关。《生育保险办法》应该是一部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科学严谨、操作性强、覆盖面广的办法。而要做到这些,作为主体之一,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张国栋
-三言两语
又前进了一大步,但对于整个社保存在的问题,还有许多需要政府解决的。比如:大批打工人员进城打工几年后,由于回到老家一般不再进公司上班,都是自己找出路。所以之前在城里缴纳的社保,八成人是放弃了的,因为回家后自己没能力月月全额缴纳。
张习品
生育保险负担不重,能降低养老保险吗?
马卿
宝宝快一岁了,单位的生育保险现在还没拿到!都是收钱快,给钱难!
张梅
如果因为没有交生育保险,就由企业承担费用,国家的保障机制就是一纸公文啊?我要是企业主,我也会提前处理即将生育的女员工,也会更愿意雇用生育婚姻全妥当的女性员工,无形中更加增加了就业的不公平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