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中心近日接到了一起投诉,山西太原刘先生的儿子因意外单目失明,在与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理赔过程中产生纠纷。刘先生其后开始在网络上进行维权活动,但意外的是其维权设备遭到黑客袭击。
投保人不慎出险
在2011年2月22日,刘先生13岁的儿子因食品干燥剂爆炸,导致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为0.3。这一事件对刘先生的家庭无异于晴天霹雳,因为孩子的治疗费用非常高昂。
刘先生的儿子曾在2010年9月25日投保了太平洋保险的“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 年缴保费36元,该份保单的保额门诊3000元、住院医疗45000元、身故或全残5000元。刘先生非常希望这份保险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理赔产生纠纷
刘先生于2011年12月7日向太平洋保险递交了理赔资料,申请理赔。根据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向中国网提供的回应来看,刘先生当时要求太平洋人寿给予其全残赔付的同时,承担被保险人未来若干年间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右眼角膜移植等费用。
对此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予以了拒绝,只就被保险人合同期间实际产生的住院及门诊医疗费依据合同赔付5496.4元、残疾赔付1500元,合计赔付6996.4元。
刘先生向中国网财经中心表示:“根据合同规定,太平洋保险此款保险的住院医疗报销最高限额为45000元。我们按合同办事,我儿子的治疗费用已有十几万,我也不要求保险公司全报销,45000的费用是它必须承担的。”
双方之所以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是因为这款保险存在“有效期”——有效期为2010年9月25日至2011年9月24日。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出险,太平洋保险仅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在刘先生的案例中,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已经赔付了这期间的医疗费用,即5496.4元。在2011年9月25日之后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无需继续进行赔付。
刘先生儿子投保“学生幼儿综合保障计划”属于学平险,这类保险涉及保费较小,一般由学校代收保费,只给学生发票,并不提供保险合同(但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查询合同内容),因此投保人对保险的具体条款和权利义务并不是十分清晰。
同时这款保险与普通保险不同,有一个“有效期”限制,即学生发生意外产生的医疗费用只负担“有效期”内的费用,超出期限的其它治疗费用保险公司就不在负担。
一方面保险公司的合同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另一方面这款合同又有其特殊性,在这两个因素促使下产生了刘先生与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的矛盾,刘先生表示:“原以为保险真能替百姓排忧解难,没想到大难临头,就不管孩子死活了,孩子的病不能治一半就不管了吧。”
太平洋保险山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杜先生对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说:“我公司已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对此起事故进行了赔付,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刘先生一家的处境,基于体恤该客户实际经济状况的原因,曾表示愿意适度捐赠,但客户表示与其预期诉求差异较大,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