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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瑞水泥资产大挪腾
www.folksfolks.com 2012-11-26 17:24   来源:新财富    我来说两句

  其一,天瑞(香港)收购天瑞集团所持天瑞水泥47.5%股权,有规避十号文之嫌。因为该并购交易的境内境外都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属于典型“左手倒右手”的关联并购,按照十号文之规定应向商务部报批。但天瑞水泥并未报批,仅仅是获得河南省商务厅的批文(2011年4月8日获得)。

  对此,天瑞水泥的中国法律顾问给出的解释是:“鉴于天瑞水泥自2007年起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并购规定(即十号文)的定义,天瑞集团将其正式持有的天瑞水泥47.5%股权转让予天瑞(香港)的法律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而并非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因此,收购天瑞水泥47.5%股权并不受并购规定所限,唯须遵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2008年商务部曾出台一份《外商投资商业等企业准入管理指引手册》(下称“指引手册”)的文件,其中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即十号文)。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并购的标的公司只包括内资企业。”换句话说,只要是“已有合资企业”,其红筹架构的跨境重组是不需要按十号文去商务部审批的。

  问题是,“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究竟该怎么界定,“指引手册”并未说明。按照法律界达成共识的法理理解:十号文生效前就已经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其红筹架构的跨境关联并购不受十号文约束,但是十号文生效之后变更成中外合资企业的,其红筹架构的跨境关联并购则受十号文约束。

  天瑞水泥从纯内资企业变更成中外合资企业的时间点,是2007年3月15日(即KKR首次入股天瑞水泥的时间点),此时十号文已经生效,所以说,天瑞水泥并非“指引手册”中界定的“已有外商投资企业”,因而依然适用于十号文。

  由此看来,天瑞水泥法律顾问就跨境重组出具的法律意见,有“曲解条款”之嫌,表面“合规”,实为“规避”。

  其二,天瑞(香港)收购KKR等数家财务投资人所持的52.5%股权,其支付手段为股权支付,亦涉嫌违反十号文之规定。按照十号文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之规定,以股权支付收购同样需要报商务部审批。但天瑞水泥依据前述理由,认为其整个跨境重组都不适用于十号文,换股收购同样也无需向商务部报批了。

  天瑞水泥的跨境重组,对十号文的突破之大,前所未有,其树立的“榜样”日益为后来者所复制,十号文本身也在律师群体的大胆曲解中逐渐沦为“一纸空文”。

  大象起舞,小代价完成资产挪腾

  水泥是一个典型的重资产行业,而天瑞水泥又是规模在全国排进前十的水泥企业,无疑是一家大块头。根据天瑞水泥招股书披露的数据,截至IPO前夕,其净资产为41.9亿元。通常,要将如此巨大净资产的企业权益搬出境外,即使借助过桥资金也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但是,天瑞水泥却仅仅依靠一笔8700万美元的过桥贷款,即完成了这个大块头的“搬迁”。

  回顾前述跨境重组的两个步骤,一个是换股收购KKR等财务投资人所持有的52.5%股权,由于是以股份支付,未花分文现金即将对应股权比例的约22亿元净资产搬出境外。天瑞集团持有的47.5%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大约20亿元,如果以现金收购的话,通常至少需要对等的金额完成收购。但天瑞(香港)只支付了874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6亿元)即完成收购,大大少于20亿元净资产的规模,而且获得了河南省商务厅的批准。

  8700余万美元的出价依据是什么?招股书披露,天瑞水泥注册资本是1.84亿美元,47.5%股权比例对应的出资额正好就是8743万美元。换句话说,天瑞(香港)的现金收购部分,是按照天瑞水泥的注册资本口径理定的。

  涉及外商投资的股权转让,不以净资产评估,以注册资本作价转让也可行?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寿双表示:“之所以如此,恰好利用了天瑞水泥本身是中外合资企业这一优势。因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对非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变动,并未明确必须以净资产定价。因此,实践中以注册资本定价,也能得到商务部门批准。”

  按照注册资本收购,至少有两个效果:其一,减轻了跨境重组中寻找巨额过桥资金的负担,同时也减少了相应的利息支出;其二,避免了股权转让过程中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之溢价的所得税支出。但这其中也存在被税务机关视作“逃税”的可能性。“税务局是多次强调股权转让应当公允定价,否则可以进行纳税调整的,因此,平价转让的税务风险,仍然不是不存在,但是否会引税务局出手,就是各显其能的事了。”李寿双说。

  据招股书披露,8700余万美元的过桥资金由李氏父子持有的煜阔(BVI)自借得,用于认购天瑞水泥增发的股份,完成过桥收购之后,这笔钱又回到了李氏父子手里(收购本身就是左手倒右手),李氏父子于2011年6月3日将该笔资金偿还给借出方。

  无论手法多么“擦边球”,天瑞水泥总之最终实现了“鲤鱼跳龙门”,李留法获得了继天元铝业之后的第二个资本运作平台。而且,这是一个红筹模式的资本平台,无论是从运作的自主性还是从募资的方便性来说,皆优于H股模式的天元铝业。这是否是李留法抛弃天元铝业这个“壳”的一个重要原因呢?

责任编辑:edi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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