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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明年停售廉租房 符合条件承租户可改租公租房
money.fjnet.cn 2012-11-28 08:39   来源:福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福州新闻网讯 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各地不再接受新的廉租房购买申请。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明确,廉租房和公租房可以并轨运行。

剩余廉租房向公租户配租

《通知》明确,在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为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房向符合公共租赁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廉租房承租户在承租合同期满时已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可直接改签公租房承租合同,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继续承租原廉租房。

租金这样收取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面积超出规定保障标准的部分,按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人的家庭收入水平,对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分档给予租金补贴。

廉租房出售控制在50%以下

《通知》还明确,廉租房以租为主,自明年元旦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住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当地廉租房总量的50%以下。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提出购买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对象。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办法,按成本价核定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购房人所购廉租住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

(福州晚报记者 汤顺清)

责任编辑:全梦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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