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下发《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明确农村五保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建立经费保障制度和监督惩罚管理机制,为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撑起一片天。《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年满60周岁的老年村民、残疾村民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供养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这意味着《办法》实施后我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大幅提高。”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平均标准为集中供养4021元/年、分散供养3367元/年,去年我省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6541元,今年估计更高。按照新规,预测明年五保供养标准将超过4600元。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应当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保障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考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将其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予以资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当地政府或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照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按照农村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办法》明确,各地须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有农村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从经营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和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集中供养。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配置基本生活设施,配备必要的膳食制作、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办公管理等设备。
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如果出现歧视、虐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等行为时,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个人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