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闽货采购 商业企业有奖励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月31日讯(记者 王烽) 记者昨日获悉,日前,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决定对商业企业加大闽货采购销售给予奖励,从2012年9月起至12月,以上月为基数,总部控股企业采购闽货通过其全国、全球销售门店销售的,按其采购闽货形成的销售增加额部分给予5‰比例的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商业企业可进行申报: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内,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内、省外均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或总部企业工商登记在省外,总部控股企业在省外设有10家以上销售门店,在省内设有1家以上销售门店企业,2012年9-12月总部控股企业每月环比闽货(指10个以上省内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增加额合计在1500万元以上;中石化加油站便利店闽货统一采购经营的省内商业企业。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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