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保险的下一步怎么走 “双险”制度可借鉴
money.fjnet.cn 2013-01-22 09:39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水平不断提高,铁路科技日新月异,我国法律也逐步完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制度虽然也做出了相应的部分修改,但是并没有跟上经济、法制的步伐,更是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的制度缺陷越加明显。
1987年和1989年,我国相继废除了轮船和飞机的类似保险,由旅客强制保险改为自愿保险。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改为独立于机票的“航空意外险”。2001年,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在公路领域,随着《道路运输条例》的实施,目前长途汽车票和保险票已基本实现分离。然而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得以延续。
几年前的“7·23”甬温动车追尾事故使《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进入普通民众的视界.对此多位学者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该条例。几经努力,该条例终于在今年退出历史舞台。废止后,有关铁路旅程中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空缺,商业保险有可能乘虚而入。
实际上,“7·23”甬温线特大交通事故后,便有保险公司借机推出“高铁险”等火车意外伤害险,投保人可以根据意愿选择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均有多种出行意外伤害保险可供选择。
另外,可以参照我国长途汽车票的保险制度,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火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分离出来,单独发售并签发保险凭证;也可参照国外旅客运输领域的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经验,在我国建立铁路旅客责任强制险制度,即强制铁路部门购买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如铁路部门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负有过错或过失责任,即由保险公司理赔。
铁路责任强制保险建立后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套使用,组成铁路客运的“双险”制度,以便更有效、更大程度分散运输事故的风险负担。
责任编辑:乔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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