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还是职务侵占?
截至目前,中国人保寿险望城支公司未因胡新宇案被牵连追责。中国人保寿险公司长沙分公司总经理胡雪文异常郁闷:“这件事(胡新宇案),保险公司也是受害者。”
尽管,胡新宇案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但大部分受害者的被骗资金已由人保寿险公司替胡新宇偿还了。
“更为可笑的是,现在胡新宇在看守所,还在签字认可他所骗的数额,那些受害者拿着条子来找公司要钱。”
胡雪文坦承,胡新宇诈骗案由望城区政府牵头处理,对受骗的投保人,政府补偿了部分,保险公司承担了部分。但记者追问保险公司具体赔付金额时,胡雪吾表示,“公司大概给了几十万”。
而胡新宇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为其辩护,胡新宇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如果后两项罪名中的任意一个罪名成立,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担责。
在胡新宇案的适用罪名上,始终存在争议。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刑法领域颇有研究的辜星律师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包括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
他认为,胡新宇以中国人保寿险望城支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获得了投保人的信任,收取投保人投给保险公司的保费,还开出虚假票据,将公司投保人的保单拿去质押,将巨额保费据为自有,显然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新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胡新宇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并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逃跑,造成众多被害人经济损失,其非法所得赃款应当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新宇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2012年9月,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定,胡新宇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胡新宇放弃上诉。
保监局:加强风险意识
资料显示,我国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3053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43万亿元,年均增长18.7%,我国已成为全球“保险大国”。
资深保险从业者刘志明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保险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个人品德参差不齐。监管单位不力,案发后只追究犯罪行为人的责任,对保险公司往往只是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缺少明确的问责制度,这都是导致保险业内丑闻不断、骗案层出的主要原因。
辜星律师认为,胡新宇案透露出:加强对保险业监管、建立有效约束机制、重建保险行业“诚信”,已经刻不容缓。
对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稽查处处长陈景雄表示,胡新宇案没有利用公司印章作案,而是私刻公章、在公司系统外作案,游离公司外,给监管带来了难度。但这并不说明保险公司在管控上就没有责任。
同时,陈景雄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应对保险产品有所了解,太高的收益产品往往不靠谱,在购买中应当对销售人员身份认证,包括资格证和展业证等。
陈景雄还表示,购买保险时不要用现金,通过银行转账解决,购买后要及时取得正式发票,或者通过网上或电话查询保单。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对于保险公司风险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防范,陈景雄说:“不仅要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以案说法,还要加强公司内部管控和制度建设,对地方现金收取保费等尤其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