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根据中国证监会2日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票挂牌,代理买卖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规定的业务。
同时,暂行办法还为股转系统今后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预留了空间,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暂行办法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确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及挂牌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明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对其组织结构提出特殊要求,对其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三是建立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基本监管框架,在明确和突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实行统一监管。
根据暂行办法,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 行情 。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此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暂行办法执行。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证监会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管,还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暂行办法定位于一个阶段性、探索性的监督管理办法,重点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一些暂时难以明确的内容作了简化处理。随着扩大试点工作不断推进,今后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
他同时介绍,《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还将发布实施相关业务规则,全国场外市场的业务规则体系将逐步建立,为全国场外市场建设从区域性试点转为面向全国的规范运行奠定法律基础。
(证券日报)